吴江新桥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与谌培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5-01
文书首部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12113号
原告:吴江新桥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
法定代表人:代会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保,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谌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浙江甬港律师事 原告新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会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保,被告谌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新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148.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为长期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模具及配件,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交货。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模具,货款总额为123148.34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但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谌培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在交易过程中只是居间人的角色,为需方介绍模具厂商,由原告与需方直接交易;2.退一万步讲,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新桥公司系模具、五金件、冲压件等生产商,谌培从事模具设计工作。原、被告之间为长期业务合作关系,新桥公司根据谌培提供的模具图纸加工制作模具及相关零件,并按照谌培的要求直接交付给谌培或其指定的客户。双方之间主要通过新桥公司员工卢叶青与谌培的微信聊天沟通订货、发货、对账、催款等事宜。在卢叶青与谌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新桥公司通过快递形式按照谌培的要求将模具及零件邮寄至无锡、慈溪、宁波、余姚等地的客户处,部分模具及零件由谌培上门提取。新桥公司每次邮寄模具及零件后均会通过微信告知谌培,谌培从未向新桥公司反映过其或其客户未收到货的情况。
2019年6月27日,卢叶青通过微信向谌培发送名为"新桥-谌培2019年06月份对账单44893.86元"、"新桥-谌培2019年05月份对账单78254.48元"、"新桥-谌培2018年11月份起对账单"的文件。2019年7月2日,谌培回复"我这两天过去给你对账,我现在这边忙着"、"还有几个零件,你等一下发个,明天帮我去做一下"、"完了之后的话,我先把那边账回去收一下,然后我跟你们再把账结一下"。2019年7月3日,卢叶青通过微信向谌培催款称"你那边有十几万了,你现在看看,想办法先帮我们付个十万块钱过来吧,不然的话我们真的搞不下去啊"。谌培回复"那钱就算是我收到了,我还压着你们一段时间,怕你们给我的图纸帮别人做模具,然后抢我的生意,现在搞得我们现在模具接不到单子"、"我现在手上就只有几百块钱,说了你不信,150,我有钱我就直接付给你们了,我的钱全部都垫出去了……"。此后,谌培面对卢叶青的催款,多次表示"你们的钱还是欠着,我欠你们的钱还算少的"、"欠你们的钱我一分不会少"、"欠你们的钱我不会不给的"。2019年7月3日,谌培称"你那个对账单你再给我传过来一次,我看到底差多少钱,应该差不了多少钱,前面的结清了的话,也就是五月份做的模具估计就欠着,五月份的六月份的应该没做什么模具"。卢叶青遂将此前发送的三份对账单文件发送给谌培,并称"怎么你的客户都不是先给你付点钱的吗?都是像我一样跟你关系很好"。谌培纠结于已付款金额问题,并未对对账单金额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中的2019年5月、6月对账单,用于证明其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期间向谌培交付的模具编号、数量、单价、物流单号等事
实,合计金额为123148.34元。同时还提供了物流发货单据及物流客户月结清单、送货单,用于证明相应模具已通过物流邮寄给谌培或其指定的客户。
经质证,被告认为:1.对于物流发货单据及物流客户月结清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模具邮寄给案外人与其无关。对账单系原告单方制作故不予认可。送货单真实性不予认可,也无法证明其收取了原告主张的模具;2.其自2017年起向原告介绍需要模具的客户,其负责模具设计,原告负责模具加工生产。其从原告处提取回扣,回扣金额2000元至20000元不等。原告负责将模具直接邮寄给客户,有时由其上门取货。客户如无需开票,则货款由其领取后再将其中一部分支付给原告。客户如需开票,则由原告向客户开票,客户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将其中设计及组装费付给其。因此其与原告之间仅为居间关系,其不应当支付原告主张的货款。为
发布日期:2021-05-01
文书首部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12113号
原告:吴江新桥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
法定代表人:代会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保,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谌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浙江甬港律师事 原告新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会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保,被告谌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新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148.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为长期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模具及配件,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交货。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模具,货款总额为123148.34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但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谌培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在交易过程中只是居间人的角色,为需方介绍模具厂商,由原告与需方直接交易;2.退一万步讲,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新桥公司系模具、五金件、冲压件等生产商,谌培从事模具设计工作。原、被告之间为长期业务合作关系,新桥公司根据谌培提供的模具图纸加工制作模具及相关零件,并按照谌培的要求直接交付给谌培或其指定的客户。双方之间主要通过新桥公司员工卢叶青与谌培的微信聊天沟通订货、发货、对账、催款等事宜。在卢叶青与谌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新桥公司通过快递形式按照谌培的要求将模具及零件邮寄至无锡、慈溪、宁波、余姚等地的客户处,部分模具及零件由谌培上门提取。新桥公司每次邮寄模具及零件后均会通过微信告知谌培,谌培从未向新桥公司反映过其或其客户未收到货的情况。
2019年6月27日,卢叶青通过微信向谌培发送名为"新桥-谌培2019年06月份对账单44893.86元"、"新桥-谌培2019年05月份对账单78254.48元"、"新桥-谌培2018年11月份起对账单"的文件。2019年7月2日,谌培回复"我这两天过去给你对账,我现在这边忙着"、"还有几个零件,你等一下发个,明天帮我去做一下"、"完了之后的话,我先把那边账回去收一下,然后我跟你们再把账结一下"。2019年7月3日,卢叶青通过微信向谌培催款称"你那边有十几万了,你现在看看,想办法先帮我们付个十万块钱过来吧,不然的话我们真的搞不下去啊"。谌培回复"那钱就算是我收到了,我还压着你们一段时间,怕你们给我的图纸帮别人做模具,然后抢我的生意,现在搞得我们现在模具接不到单子"、"我现在手上就只有几百块钱,说了你不信,150,我有钱我就直接付给你们了,我的钱全部都垫出去了……"。此后,谌培面对卢叶青的催款,多次表示"你们的钱还是欠着,我欠你们的钱还算少的"、"欠你们的钱我一分不会少"、"欠你们的钱我不会不给的"。2019年7月3日,谌培称"你那个对账单你再给我传过来一次,我看到底差多少钱,应该差不了多少钱,前面的结清了的话,也就是五月份做的模具估计就欠着,五月份的六月份的应该没做什么模具"。卢叶青遂将此前发送的三份对账单文件发送给谌培,并称"怎么你的客户都不是先给你付点钱的吗?都是像我一样跟你关系很好"。谌培纠结于已付款金额问题,并未对对账单金额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中的2019年5月、6月对账单,用于证明其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期间向谌培交付的模具编号、数量、单价、物流单号等事
实,合计金额为123148.34元。同时还提供了物流发货单据及物流客户月结清单、送货单,用于证明相应模具已通过物流邮寄给谌培或其指定的客户。
经质证,被告认为:1.对于物流发货单据及物流客户月结清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模具邮寄给案外人与其无关。对账单系原告单方制作故不予认可。送货单真实性不予认可,也无法证明其收取了原告主张的模具;2.其自2017年起向原告介绍需要模具的客户,其负责模具设计,原告负责模具加工生产。其从原告处提取回扣,回扣金额2000元至20000元不等。原告负责将模具直接邮寄给客户,有时由其上门取货。客户如无需开票,则货款由其领取后再将其中一部分支付给原告。客户如需开票,则由原告向客户开票,客户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将其中设计及组装费付给其。因此其与原告之间仅为居间关系,其不应当支付原告主张的货款。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