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资本起诉投资者##基金公司起诉投资者# 最近在业界广泛流传一基金公司起诉投资者一事,一直听到投资者起诉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反过来起诉投资者足以引起大家兴趣。该事件缘由是投资者对购买的基金运营情况不满意,如实披露了基金运行情况,基金公司(华创资本)以披露保密信息、损害利益为由提起了仲裁。
仲裁裁决中将投资者根据其账户收到的回款金额推算出的基金分配金额占本金的百分比认定为保密信息,这让大家产生疑问是:投资回款金额(基金收益)也是保密信息吗?这是为了保护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业绩差不被市场知道?作为保密信息的必要条件是其披露后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而如实披露的基金收益是否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呢?事实上该基金公司也的确一直无法指出披露的信息到底造成了什么损害,造成了什么损失。更让大家疑虑的是,在当事人都无法提出损害和损失的情况下,仲裁庭却表示:保密信息的泄露确实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害,但仲裁庭在裁决中却不明确说明到底造成了哪方面损害。这不免让人产生仲裁不公的想法。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应当具有可预见性。该仲裁案件中基金公司始终无法提供任何损失证据,既无损失何来赔偿。令人不解的是,仲裁庭在无法明确说明造成什么损害的情况下,还以“损害无法量化”为由要求申情人担负赔偿责任。这不免让大家觉得仲裁有偏袒基金公司的嫌疑。
相比之下,2023年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却让大家赞赏。因股价下跌,两位股民在股票论坛内发言,表达对一上市公司股价下跌的不满,谁知却被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捏造事实进行诽谤并提出赔偿。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败诉,法院认为,两人基于股价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本身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成分;法院认为,上市公司对股民作出起诉行为,确实不够慎重,有以大欺小,以强欺弱嫌疑,是不利于市场公平的,也是不利于企业市场形象的。
通过对比,让大家对仲裁的公正提出了疑虑,仲裁案件不公开,并且一裁终审,缺少监督,当事人没有再审、申诉的渠道,仲裁案件如何更公正、让当事人信服的确是现实的问题。
大家更对基金公司面对自己产品收益跟发行前的宣传相差甚远问题不反思,还企图通过起诉吓唬投资者,以避免基金运行情况被市场知晓,影响其吹嘘,这种行为实际上更不利于该基金公司形象,更将失信于所有投资者。
仲裁裁决中将投资者根据其账户收到的回款金额推算出的基金分配金额占本金的百分比认定为保密信息,这让大家产生疑问是:投资回款金额(基金收益)也是保密信息吗?这是为了保护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业绩差不被市场知道?作为保密信息的必要条件是其披露后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而如实披露的基金收益是否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呢?事实上该基金公司也的确一直无法指出披露的信息到底造成了什么损害,造成了什么损失。更让大家疑虑的是,在当事人都无法提出损害和损失的情况下,仲裁庭却表示:保密信息的泄露确实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害,但仲裁庭在裁决中却不明确说明到底造成了哪方面损害。这不免让人产生仲裁不公的想法。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应当具有可预见性。该仲裁案件中基金公司始终无法提供任何损失证据,既无损失何来赔偿。令人不解的是,仲裁庭在无法明确说明造成什么损害的情况下,还以“损害无法量化”为由要求申情人担负赔偿责任。这不免让大家觉得仲裁有偏袒基金公司的嫌疑。
相比之下,2023年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却让大家赞赏。因股价下跌,两位股民在股票论坛内发言,表达对一上市公司股价下跌的不满,谁知却被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捏造事实进行诽谤并提出赔偿。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败诉,法院认为,两人基于股价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本身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成分;法院认为,上市公司对股民作出起诉行为,确实不够慎重,有以大欺小,以强欺弱嫌疑,是不利于市场公平的,也是不利于企业市场形象的。
通过对比,让大家对仲裁的公正提出了疑虑,仲裁案件不公开,并且一裁终审,缺少监督,当事人没有再审、申诉的渠道,仲裁案件如何更公正、让当事人信服的确是现实的问题。
大家更对基金公司面对自己产品收益跟发行前的宣传相差甚远问题不反思,还企图通过起诉吓唬投资者,以避免基金运行情况被市场知晓,影响其吹嘘,这种行为实际上更不利于该基金公司形象,更将失信于所有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