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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推进装修垃圾收运处一体化模式的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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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城市管理委:
为严格落实《首都功能核心区及朝阳区装修垃圾收运处一 体化方案(试行)》(京管函〔2023〕9 号, 以下简称《试点 方案》),推动装修垃圾收运处模式示范运行,现就有关工作
提示如下:
一、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办理主体
各区在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居住区)》时,应遵循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原则上以小区或村为单位办 理,在相同小区和同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范围的,严禁
以 “单体楼”名义发放多张备案表充数等行为。
二、规范装修垃圾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合同
为推广装修垃圾收运处一体化模式,我委制定了《北京市 装修垃圾(居住类)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服务合同(试行版)》 (以下简称《一体化合同》,请至 “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 务平台” 自行下载)。 即日起,东城区、西城区和朝阳区实施 收运处一体化的小区,使用该合同范本替代《北京市建筑垃圾 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各区在备案办理时,对于采取与 运输单位合作方式实施一体化的处置企业,除审查《一体化合
同》外,还应审查处置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他区条件成熟的,可参照《试点方案》试点推行。
三、规范装修垃圾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单位
依据《试点方案》第 2 条、第 3 条和第 5 条规定,装修垃
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服务单位应满足如下条件:
1.具备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或经区城市管理部门 登记的建筑垃圾固定式(或临时性)资源化处置场(具备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
2.具备或合作的运输企业具有《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仅限于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服务)》;
3. 自有车辆或合作的运输企业应具备符合团体标准的建
筑垃圾运输车辆,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4.实施装修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实施末端计费模式,且采取 “按车” “按袋”或 “按重量”等三种收费模式,明码标价向
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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