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非全日制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有权利享受带薪年休假,一种是无权利享受带薪年休假。后者是主流性的意见。本人观点是,带薪年休假待遇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
2、依据是《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3、从规定中可以明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是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资质和休假天数待遇的唯一依据,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是指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时间和法定视同工作时间为准。没有包含非全日制的工作时间。
4、同时,在《劳动合同法》中,作为特别规定,明确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要素。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作为全日制用工的一种补充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范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存在法定差异性。
2、依据是《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3、从规定中可以明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是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资质和休假天数待遇的唯一依据,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是指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时间和法定视同工作时间为准。没有包含非全日制的工作时间。
4、同时,在《劳动合同法》中,作为特别规定,明确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要素。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作为全日制用工的一种补充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范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存在法定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