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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法院发生血案丈夫当庭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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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庭审现场丈夫捅死妻子
行唐县法院法警抓获逃跑的嫌疑人 警方已展开调查
·2010-09-14 05:22:47·来源:河北青年报

9月12日9时,石市行唐县上碑人民法庭在行唐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质证过程中,双方情绪较为平和,50分钟后顺利结束。9时50分,庭审进入尾声,身为原告的妻子王某弯身核对笔录,准备在上面签字。被告单某突然从怀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朝王某身上猛刺两刀。审判长、书记员等人立即上前制止,打掉了单某的刀子。单某逃出法院约50米后被法警抓获,移交当地**部门。王某被送往医院,但途中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知情人介绍,单某1981年出生。今年2月5日,他与1986年出生的王某举行了婚礼。5月13日,王某提出离婚,行唐县上碑人民法庭予以受理。被告表示接受离婚,但提出女方必须退还8800元彩礼和2000元定亲款。王某表示,她曾住院治疗,退还钱款应扣除2000元。
9月12日9时,为方便原告、被告,上碑人民法庭在行唐县人民法院内对原告提交的有关证据进行核对质证。据介绍,当时,法庭上共有审判长、书记员等审判人员,原被告双方,原告的母亲、被告的父亲,没有法警在场。不料庭审进入尾声时突发血案。
据了解,目前,行唐县**部门已对单某的行凶动机、水果刀如何带入法庭等展开调查。
而据国内媒体报道,法庭上发生血案并非个案,其背后的原因值得重视。
■文/本报记者徐辉■摄/本报记者崔华瑞



1楼2010-09-14 08:55回复
    法庭上螺丝刀捅伤人
    ■2004年5月1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民事纠纷案件。在证据质证过程中,由于被告蔡明发骂原告陈邦清为“包工头”,双方发生口角。被告蔡明发一怒之下,用一把24.5厘米长的螺丝刀刺中陈邦清的左颞部,致使陈邦清伤重入院。
           蔡明发归案后,拒不供述,毫无悔意,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并让其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文/本报记者徐辉
    ■摄/本报记者崔华瑞

    ■昨日,进入行唐县法院的人都要接受严格的安检
    


    3楼2010-09-1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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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7 03: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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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观察  
      民事审判也需法警维护法律秩序
      法庭是彰显法律神圣的地方,持刀杀人,淹没了人性,也玷污了法律的尊严。
      中国法院网曾刊文称,目前,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的力度是不够的,法警在民事审判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司法**相关法规规定,法警的职责包括: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4楼2010-09-1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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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争吵、辱骂、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威胁、扭打审判人员,当事人持刀在法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擅闯法庭等情况,不仅使审判人员的人格、人身受到侵害,民事审判秩序受到破坏,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损害了国家、法院的形象。如果有法警在,这些乱象将能得到有效遏制。
        


        5楼2010-09-1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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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王某和单某去年腊月刚刚结婚,婚后,单某曾多次向王某提出,想要回一半的彩礼钱,但王某拒绝了,两人矛盾可能由此产生。虽然两人结婚不过半年光景,实际上大多数时候都处于分居状态。王某最先向单某提出了离婚请求,不过一直未走法律手续。
               王某的伯父向本报记者介绍,9月11日当天,王某坐了30个小时的火车,从广西柳州赶回行唐,看望了一下母亲就匆匆赶到法院去走离婚的法定程序,“从回行唐到出事不满三个小时。”邻居和亲友无不感到奇怪,单某到底为什么下此毒手?
               行唐县法院政治部范主任向记者表示,王某随身携带的并非管制刀具,而是普通水果刀。因为事情太过突然,又因为没有法警在场,法官等人没有来得及制止。范主任称,目前单某已被刑事拘留,庭审现场更多细节,有关方面会在调查清楚后向媒体通报。
          ■争议:
          法庭内发生凶杀案法院是否担责
               行唐县法院政治部认为,作为一般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规定是可以不配置法警的,同时,凶手携带的是普通水果刀,并非管制刀具,对此法院方面无从知晓,出现这种突发性刑事案件,法院很难控制。
               受害方家属则认为,既然进入了法庭,法院有义务保护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彻底消除致人死亡的安全隐患。
               记者当天在行唐县法院采访时发现,该院大门处已经设置了安检装置,并要求打开每一位访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新闻链接:
          云南昆明基层法院曾发生命案
               2009年5月26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白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前10多分钟,当事双方在法庭后院发生口角,被告邓家喜用镰刀将自己的妻子杨某(即该案原告)砍伤,杨某的表妹张某上前劝解,被邓家喜砍中两刀。随后,原告家属拨打110报警,20多分钟后,警方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张某因抢救无效身亡。
               作案后,邓加喜逃离现场,打车到官渡区大板桥镇,找到姨妈家。当晚,姨妈劝他投案自首,于是他又返回了嵩明。**发现他时,他正在去***的途中。
               去年12月底,昆明市中院经过公开庭审,对该刑事附带民事案作出以下判决:用镰刀砍伤妻子、砍死妻妹的邓家喜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同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作了判决,被告人邓家喜需赔偿原告人李文华(被害人丈夫)、张卫清(被害人父亲)和李蕊(被害人女儿)经济损失32952元。
               此案曾引发法院是否不作为的争议,不少人认为法院在防范犯罪方面监管不力。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伍开国律师在评论这起案件时表示,行凶地点虽在法院内,但并非在法庭上,法庭对此不可预知的行为并没有监管的责任,故法院并没有责任。
          编辑:曹铮 来源:燕赵都市报
          


          7楼2010-09-1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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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门评论
            1楼 河北省石家庄市网友(60.0.*.*) 发表: 2010/09/14 06:52
            当前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是想借用一些小事正常是大做文章,大肆炒作,再挑起几个大事件,最终目的矛头指向执法、ZF乃至国家执政D!!!
            2楼 欧洲网友(111.224.*.*) 发表: 2010/09/14 07:34
            行唐法院还行!有人冲出去抓人,没让那小子跑了。
            


            8楼2010-09-14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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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唐法院发生血案丈夫当庭杀妻
              2010-09-13 18:08 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司会庚 实习生李雪)9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行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庭发生一起杀人案,离婚丈夫用水果刀当庭刺死前妻。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家住行唐县翟营乡翟营村的单某与王某结婚半年左右,之后女方王某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到法院协议离婚。法庭质证结束后,双方核对笔录准备签字的时候,单某突然掏出随身携带水果刀向女方连刺4刀,致女方当庭死亡,随后逃出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很快将其控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悉,死者王某,25岁,县城西关人。
              


              9楼2010-09-1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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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呜呼哀哉!为爱情失去理智的人啊!


                11楼2010-09-14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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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7 03: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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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唐:丈夫在法庭上杀死妻子  
                  新华网河北频道 ( 2010-09-14 09:33:41 )         稿件来源: 河北日报  
                       笔者9月13日了解到,昨日上午10时左右,行唐县人民法院一民事审判庭发生一起杀人案,丈夫用水果刀当庭刺死妻子。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家住行唐县翟营乡南翟营村的单某与王某结婚半年左右,女方王某提出离婚申请,9月12日,双方到法院协议离婚。法庭质证结束后,双方核对笔录。当女方签字时,单某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女方,致女方当庭死亡。单某随后逃出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很快将其控制。目前单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笔者在死者亲属口中得知,死者今年25岁,县城西关人,之前有过一次婚姻经历。去年底与单某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和。
                     作者: 记者司会庚 实习生李雪  
                  


                  15楼2010-09-15 07:43
                  回复

                         王某的伯父告诉记者,9月11日当天,王某坐了30个小时的火车,从广西柳州赶回行唐,看望了一下母亲就匆匆赶到法院去走离婚的法定程序,“从回行唐到出事不满三个小时。”邻居和亲友无不感到奇怪,单某到底为什么下此毒手?
                         行唐县法院政治部范主任向记者表示,王某随身携带的并非管制刀具,而是普通水果刀。因为事情太过突然,又因为没有法警在场,法官等人没有来得及制止。范主任称,目前单某已被刑事拘留,庭审现场更多细节,有关方面会在调查清楚后向媒体通报。
                         争议:法庭内发生凶杀案法院是否担责
                         行唐县法院政治部认为,作为一般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规定是可以不配置法警的。同时,凶手携带的是普通水果刀,并非管制刀具,对此法院方面无从知晓,出现这种突发性刑事案件,法院很难控制。
                         受害方家属则认为,既然进入了法庭,法院有义务保护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彻底消除致人死亡的安全隐患。
                         记者昨日在行唐县法院采访时发现,该院大门处已经设置了安检装置,并要求打开每一位访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新闻链接
                         云南昆明基层法院曾发生命案
                         2009年5月26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白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前10多分钟,当事双方在法庭后院发生口角,被告邓家喜用镰刀将自己的妻子杨某(即该案原告)砍伤,杨某的表妹张某上前劝解,被邓家喜砍中两刀。随后,原告家属拨打110报警,20多分钟后,警方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张某因抢救无效身亡。
                         去年12月底,昆明市中院对该刑事附带民事案作出判决:邓家喜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邓家喜需赔偿原告人李文华(被害人丈夫)、张卫清(被害人父亲)和李蕊(被害人女儿)经济损失32952元。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伍开国律师在评论这起案件时表示,行凶地点虽在法院内,但并非在法庭上,法庭对此不可预知的行为并没有监管的责任,故法院并没有责任。
                    


                    19楼2010-09-16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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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不力,应该反思了。


                      21楼2010-09-17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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