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是江河属地管理的制度设置,由地方各级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以其职权跨越了专业管理的局限,将涉及多方利益的江河纳入一体化、法治化管理中。追根溯源河长制可谓源远流长、枝繁叶茂。其源可以上溯至黄河堤防始建的春秋战国时期,其分派则有堰长、沟长、渠长、斗门长、河堤使之设,涵盖江河防汛防洪,以及运河、灌溉、城邑等水利工程管理。河长制在古代水利工程管理中,对保障江河安澜、水资源管理、水权维护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河长制有鲜明的水文明烙印,通过挖掘唐代、北宋、金代“河长制”的制度设计、管理规定及价值取向,可以阐释制度的内在连续性,反映水文明的绵厚底色。
从唐代的“渠斗长制”,北宋的“河堤使制”,到金代的“河长制”,变化的是历史的变迁、朝代的更迭,不变的是“河长制”的延续、传承和积淀,不仅仅是名称上的一致,在顶层设计、制度内涵、价值取向上都呈现出连续性。
河长制有鲜明的水文明烙印,通过挖掘唐代、北宋、金代“河长制”的制度设计、管理规定及价值取向,可以阐释制度的内在连续性,反映水文明的绵厚底色。
从唐代的“渠斗长制”,北宋的“河堤使制”,到金代的“河长制”,变化的是历史的变迁、朝代的更迭,不变的是“河长制”的延续、传承和积淀,不仅仅是名称上的一致,在顶层设计、制度内涵、价值取向上都呈现出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