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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效力小?河南全面实行不可撤销保函-工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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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对工程保证保函应具备的必要条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主管部门在工程保函管理中贯彻保证金额及保证期限、保证方式、免赔率(额)、保函撤销、免责条款和应急措施的基本要求。其中,文件明确:工程保证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不可撤销保函,即在保函约定的有效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保函文本中诸如“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之类的条款,便是其不可撤销性的体现。
明确工程保证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这在国内实属先例。为什么要强调保函的不可撤销性?首先需厘清《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 (试行)》 (下简称《要求》)中不可销保函的效力和索偿范畴,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把握其创新意义。
保函效力: 不可撤销保函VS独立保函
首先来看不可撤销保函与主合同的关系。根据《要求》的定义,保函有效期间只有在主合同终止执行即合同效力完全终结后,保函方可撤销。
结合《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首先应明确: “主合同终止执行“仅是保函撤销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再加上合同约定才能构成保函撤销的充要条件。这意味着,不可撤销保函的效力是否依附主合同的有效性,需视合同约定而定.
与此同时,《要求》还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采用见索即付保证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保函载明见索即付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着我们来看不可撤销保函与独立保函的关系
独立保函同样基于主合同开立,但其不依附主合同有效性、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效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独立保函既不可撤销,又不会受主合同影响而失去效力。因此独立保函属于不可撤销保函,但不可撤销保函还包括受主合同效力约束的从属保函,两者呈现出下图关系

因此,《要求》中的不可撤销保函既可以是独立保函,也可以是从属保函,具体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保函开具时应格外留意两者的区别,若保函中出现诸如“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主合同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约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等条款时,便属于独立保函。


IP属地:广东1楼2024-01-22 18:0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