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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属无效判决,不具任何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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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图一:网上抗诉准备的材料之一
——因网上抗诉系统虚假,转举报通道进行

图二:举报类述书

ps1.诉讼双方举证、证言见头像
ps2.如执意枉法,即等同宣告其不具任何约束力


IP属地:上海1楼2024-01-16 10:14回复
    12月25日的民申裁决书,投诉后于1月16日短信来了。
    ——同抗诉书内容。



    IP属地:上海2楼2024-01-16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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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申述书之一:


      IP属地:上海3楼2024-01-16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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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头像举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顺便贴文:「不完整的证据能不能作为证据」
        “法律分析:破损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需要看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因为,只有内容完整,才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如果内容不完整,会对事实本身造成曲解,无法客观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这就丧失了证据的真实性价值,不再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意义。”
        综上,工具箱:拒绝完整性与扭曲事实。


        IP属地:上海4楼2024-01-17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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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以往已公示内容,补充2L裁决书中“受疫情影响,物流时效可能延迟”相关材料:
          1、订单原文“(2022年)12月25日2001前发货”(48小时制),明显故意被省略。
          2、自行百度“自动免责计划”“淘宝”“天猫”,“无需疫情凭证、仅签署承诺”随地可见。
          3、同上,有一篇搜狐文章,明确说明了该文案是该报备系统提前报备产生。
          4、以上仅针对书院“节选”编造内容
          ——即“扭曲”之一,不包括其它枉法部分。




          IP属地:上海5楼2024-01-17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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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贴文,补充4L“不完整的证据”,曝光书院选择性证据
            图一:「什么是网络证据?」
            图二:二审述书部分
            ps1.卖家仅一审中反驳“该相关举证、以及《民法典》是网上搜来的”。
            ps2.结合书院单方采纳卖家“不完整证据”,拒绝我方“网络证据”、第75条、调查取证、证人传唤等程序
            ——司马昭之心!



            IP属地:上海6楼2024-01-17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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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6L佐证:
              包括5L贴图,该搜狐“手淘网络”,截图时文章926篇、总阅读26万,以及爱企查(引援亿邦动力)、电商网等,皆在本诉讼中,被卖家与书院认定为虚假内容。
              附图“手淘网络”对应企业“杭州手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爱企查首页:

              附图:被二审随意判定为无关联的我方举证之一(全部皆被无关联)
              ——爱企查“淘宝”页面下之“亿邦动力”


              IP属地:上海7楼2024-01-17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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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17日,昨日的短信记录已显示日期、而非显示“今天”;
                故补上短信日期、与民申裁决日期截图,以正2L视听
                ——裁决书链接打码,有需要的请依据案号、至对应官网/第三方 调取




                IP属地:上海8楼2024-01-17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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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
                  1、证据、事实核实,诉讼程序(流程)执行的问题。
                  2、刻意回避、扭曲事实的问题。
                  3、以上皆为基础之公正。
                  ps1.附文「民商事诉讼中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司法判例分解」


                  IP属地:上海9楼2024-01-17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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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纠正自我言论:
                    “客服让退款”“不予同意”为一审判决,非前帖中所述、被刻意放大。
                    以下附上书院文书主要内容,划出重点部分、解说,以正视听。
                    红色:“疫情可能”之文案,于二审、民申中被节选、扭曲。
                    橙色:单方采纳卖家不完整证据材料,具体见已述内容。
                    紫色1:一审、民申据红色,称因疫情发货时间不确定,双方均知晓发货
                    ——该推导与“XX前发货”、“物流时效”、“可能”相悖。
                    紫色2:除一审部分判决以外,刻意回避数量欺诈、不予判决
                    ——除橙色虚假外,结合蓝色部分、已述内容。
                    黄框:二审、民申中,卖家仅证言、无举证
                    ——即,无任何举证用于反驳 我方举证、主张。
                    灰框1:单方采纳橙色内容下,拒绝进行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核实
                    ——即,橙色内容 未通过证据审核。
                    灰框2:结合紫色2,主张、举证欺诈,被直接判无关联
                    ——即,滥用无关联性,拒绝举证、主张。
                    综上,结合已公示述书、举证,结论。




                    IP属地:上海10楼2024-01-17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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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4L「不完整的证据」,贴文「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IP属地:上海11楼2024-01-17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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