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纠正自我言论:
“客服让退款”“不予同意”为一审判决,非前帖中所述、被刻意放大。
以下附上书院文书主要内容,划出重点部分、解说,以正视听。
红色:“疫情可能”之文案,于二审、民申中被节选、扭曲。
橙色:单方采纳卖家不完整证据材料,具体见已述内容。
紫色1:一审、民申据红色,称因疫情发货时间不确定,双方均知晓发货
——该推导与“XX前发货”、“物流时效”、“可能”相悖。
紫色2:除一审部分判决以外,刻意回避数量欺诈、不予判决
——除橙色虚假外,结合蓝色部分、已述内容。
黄框:二审、民申中,卖家仅证言、无举证
——即,无任何举证用于反驳 我方举证、主张。
灰框1:单方采纳橙色内容下,拒绝进行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核实
——即,橙色内容 未通过证据审核。
灰框2:结合紫色2,主张、举证欺诈,被直接判无关联
——即,滥用无关联性,拒绝举证、主张。
综上,结合已公示述书、举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