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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不守规矩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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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交车到站未停过站停,一市民在追赶车辆时被拖倒,摔致骨折。事后,受伤市民将肇事公交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公交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令其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1.4万元。
     2009年11月7日上午,市民赵某在黑牛城道五一阳光公交车站等乘公交车,至9:50许,赵某等待的公交车在经过五一阳光站时到站未停,赵某即挥手拦车。该辆公交车在驶过五一阳光站30米左右突然停下,从车上下来一名妇女,赵某此时追赶上该车并拍打车门,该车突然提速将赵某拖倒,造成赵某“左肱骨近端骨折”。据赵某称,事故发生后,她为治疗损伤,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计1.4万余元。经与该车所属单位公交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赔偿上述费用。
     法庭上,被告公交某公司辩称,因赵某没有看清具体是哪一辆(牌照号)车将其带倒,公司也查不出是哪一辆车,且证人也没有看清赵某是怎样被车带倒。所以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根据**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自编号对照表与行车时间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认定了原告赵某被被告公司公交车拖倒的事实。法院认为,因被告公交某公司职工驾驶公交车在履行职务期间违规驾驶,到站不停过站停,并将追赶车辆的原告拖倒,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及由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公司据实赔偿。原告赵某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医疗费的赔偿,应根据原告提交的门诊费、挂号费单据,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为治疗损伤支付的医疗费为2200余元,系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公司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为治疗心脏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因与本案缺少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误工费的赔偿,应根据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和原告受聘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确认原告自2009年11月8日至2010年2月10日被公司扣发3个月的工资共计7500元,应由被告公司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分别认定为4200元、123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1楼2010-09-11 17:11回复


    3楼2010-09-12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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