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被告在21年10月份向我借款30000元,并给我一部手机作为感谢,至今还有15000元未还,有欠条。庭上被告主要说我2019年-2020年区间在联通合作店办理过四台活动的手机,活动内容(充值3000元话费,并且用支付宝花呗支付相应手机价格,分12期返还,手机价值约6000元)法庭上被告说签署欠条的时候她还在手机店上班,觉得能够完成任务偿还欠款,所以签署了欠条。但是现在他被辞退了,手机的活动任务已经无法完成了,所以需要我归还前面办理的4部手机价款,才能偿还我剩余的欠款。现在休庭了,但是法官暗示对我们不利,让尽量和解,而且这是一个系列案。被告和十几个人都通过法庭和解了。情况类似。我是第一次打官司。感觉很不理解。可能带有主观性,您看我是不是应该积极同意调解,归还四部手机的款项。按照这个被告提出的条件,也基本没什么欠款了。1我觉得参加手机活动在借款之前,所以并无关系,2现在无法判断被告手机的任务是否完成.3被告签欠条的时候已经被联通解除合约了。最后被告说我不告他他也要告我让我偿还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