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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秦简牍 “执法” 新诠——兼论秦郡的评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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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县执法”与“朝廷执法”
“县执法”与“朝廷执法”的存在,由岳麓秦简整理者提出。岳麓简4-057“执法属官”注释说:“执法,官名或官署名,或为朝廷法官。……故常与丞相、御史并列。如岳麓简1872(5-102):‘御史、丞相、执法以下’。或为郡县法官,郡执法有断狱、奏谳、上计、调发刑徒等职责。此处与都官等并列,故应为郡县法官之名。”[8]整理团队陈松长、周海锋二氏作有进一步申述。


IP属地:北京1楼2023-12-17 03:42回复
    对县有执法一说,学者未见信从,有人还提出质疑。这一说法的提出,与资料解读有关。陈松长先生引述前揭岳麓秦简4-024~4-028中“咸阳及郡……县道官别之”一段说:或可证明这“属所”当是郡或县的“狱属所”,即郡县中专司&事的机构。如前所述,“狱属所执法”实指郡守、廷尉及&&一些官署的长官,而与县无关。资料6说:“诸它官不治狱,狱属它县官者,狱属所其遣狱史往捕”,这是目前所见资料中“县官”称作“狱属所”的唯一例证,但该“狱属所执法”应该也是指该县所属的郡守一类上级长官,而不会是县令。陈先生又说,简1611(6-229)“执法、执法丞、吏主者,赀各一甲”,所谓“执法丞”多少可与常见的“县丞”相模拟。上文也已论及,“执法丞”包括所有执法的副贰,在郡即指郡守丞,与县丞无关。陈先生还指出:“执法”常与“县官”并列,如简1034(5-078)“诸执法、县官所治”,简1304(4-234)“会狱治,诣所,县官、属所执法”。“诸执法、县官所治”应是指诸执法所治与诸县官所治,并不着意于两者关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213云:“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徙、新为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为驾传。”为类似表述,可参看。所引简4-234应与其前二简直接编连,相关释文应断读如下:
    【资料10】……迁者、迁者包及诸罪当输□及会狱治它县官而当传者,县官皆言狱断及行年日月及会狱治者行年日月其迁输所、会狱治诣所县官属所执法,即亟遣。


    IP属地:北京2楼2023-12-21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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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文是说有犯人迁(流放)、输(押送至服役地)、会狱治(到异地受审)的县官,应把迁、输者的断狱和出发时间以及会狱治者的出发时间报告给迁、输目的地和会狱治之地的“县官属所执法”,而非“县官”与“属所执法”并列。岳麓秦简0019(4-287)说“赀丞、令史、执法、执法丞、卒史各二甲”,周海锋先生以为:“‘执法’位列县丞、令史之后,卒史之前,其为基层小吏无疑。”王四维先生辨析说:执法、执法丞之后是身份为郡属吏的卒史,因此认为“丞、令史”为县级官吏,“执法、执法丞、卒史”为郡级官吏似是更合理的看法。土口史记先生提出:从卒史是执法下属这点判断,执法应是郡太守级的二千石官。唐俊峰先生补充说:卒史应系二千石官通设的属吏,并非郡的专利。现在,我们进一步看到,秦简牍中的“属所执法”实际指向郡守、中县道的上级长官以及&&一些官署的长官,而“属所”概念本身是指领属系统中的上级单位,对县道而言是指郡级单位,从而可以比较确定地从“执法”所处层级和“属所”内涵的角度排除县级执法存在的可能性。


      IP属地:北京3楼2023-12-21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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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廷执法”方面,在注释引述的岳麓秦简1872(5-102)之外,陈松长先生还列举简16&&(5-128)指出:这两条律文中出现的“执法”都与“丞相、御史”并列,显然当是与“丞相”“御史”职位或职级相同的官名。御史、丞相与执法并称,还见于简5-157、6-057。学者一般相信这一推定。
        与御史、丞相并列的执法,似乎是指廷尉。阎步克先生指出:秦代、汉初廷尉地位很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二千石一秩中御史大夫居首,廷尉居次。《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秦始皇二十六年议帝号时的大臣位次“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李斯由廷尉迁丞相。里耶秦简整理者张春龙先生披露待刊的里耶秦简记“臣绾与丞相启、廷尉守叶议之”,也是这方面的例证。


        IP属地:北京4楼2023-12-21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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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麓秦简5-261~5-262记云:“令曰:假廷史、廷史、卒史覆狱乘使马及乘马有物故不备若益骖驷者。议:令得与书史、仆、走乘,毋得骖乘。它执法官得乘使马覆狱、行县官及它县官事者比。”整理者注释说:“廷史,廷尉之史。《史记·酷吏列传》:‘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此处卒史与假(代理)廷史、廷史相次,也当是廷尉属下。唐俊峰先生指出,秦汉律令中“它某”的“它”常表“其他”意,理解时须联系前文提到的相关事物。令文行文表明廷史、假廷史、卒史诸官皆属“执法官”[9]。岳麓秦简6-061~6-062记云:“制诏御史:请当上奏者,耐罪以下先决之,有令。而丞相、御史尽主诸官所坐多不与它官等,丞相、御史官当坐官以论,耐辠以下当上奏当者,勿先决论,侍〈待〉奏当。”“丞相、御史官”指丞相、御史大夫的属吏。同样,“执法官”是指执法的属吏。因而,这里的“执法”明确指向廷尉。
          针对前揭岳麓简6-007,唐俊峰先生敏锐地指出:令文对御史、丞相、执法的称谓有所不同:前两者皆称名,符合官文书的惯例,唯执法无名,似乎暗示执法属群体,因此无法单独称名。与丞相、御史并列的执法,应该是包括廷尉在内的&&一些官署的执法。岳麓秦简5-261~5-262中“它执法官”的表述本来就意味着“执法官”及其长官“执法”并非唯一。
          至此可以看出,郡守、中县道的上级长官,以及&&一些官署的长官,在相对于下级单位而言的时候,称“属所执法”,以表示其间的领属关系;而在其他场合则一般只称“执法”。因而,与丞相、御史并列的所谓朝廷“执法”,其实也就是中县道属所执法和&&一些官署系统的执法。
          此外,周海锋先生还引述资料8认为:“执法”与郡守并列且列于郡守之前,则“执法”非郡守无疑,且其地位似高于郡守。据此推断“执法”当为&&一级官员。不过,他在引述“郡守丞”时脱落“丞”字,所论未确。


          IP属地:北京5楼2023-12-21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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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执法”与秦郡评价
            以为郡县道执法与郡守并立的学者,面临二者职权的广泛重叠,对秦代郡县制、尤其郡制的评价不无消极。或以为秦制“并不成熟却勇于试错”,或相信“致使郡中&&分配散乱,政出多门”,郡县官吏“可能陷入不易做出抉择的困境”。秦自惠文君十年(前328年)设上郡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开拓、发展,在郡的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郡的建设和管理相信也陆续改进。就里耶秦简所见,秦洞庭郡对属县有着全面、顺畅的沟通、管理。在澄清对于郡执法的误解而将其功能还原给郡守之后,这些负面印象应可放弃。
            与其他论者有别,游逸飞先生对“执法”有关资料极其谨慎。所著《制造“地方&&”:战国至汉初郡制新考》专章讨论秦郡守、尉、监“三府分立”问题,对岳麓秦简律令中郡县道“属所执法”的记载无所取资。这在避免纠葛的同时,也舍弃了极其珍贵的史料。比如简4-309~4-310说明县在现金不足时,由属所执法“调均”,资料7规定发徭“必先请属所执法,郡各请其守”,资料8显示执法或郡守丞“将计”,均可丰富郡守在行政领域职权的认知。又比如游先生强调“不见郡守掌握人事权的记载”,资料5所记“属尉佐、有秩吏,执法免之”,正是这方面的重要资料。前揭张家山汉简《功令》简22记云:“御史、丞相杂补属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补有秩啬夫。”资料5可与这条汉令关联。如果同一秩级的官员掌握的任免权限一致,则秦郡守可任免属尉佐,比汉二千石官只可任免有秩啬夫&&力更大[10]。


            IP属地:北京6楼2023-12-23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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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游先生梳理秦简牍资料认为:秦代郡守、郡尉、郡监御史各自开府,三府各自独立行政,反映郡守、郡尉、郡监御史大抵不相统属,皆为郡之长官,秦郡行政呈现三头马车的分&型态;由于汉代已无“郡监”存在,“三府分立”可谓秦郡最显著的特色之一。虽然其中的具体表述或许还有推敲的余地,但他联系传世典籍指出,与汉郡相比,郡监御史构成秦郡特色之一,洵为有见。
              与此有关的是,上文业已引述岳麓秦简律令规定连坐时屡见“执法、执法丞、卒史主者”并称,简6-061~6-062还提到“丞相、御史官当坐官以论”。对于执法、执法丞(在郡为郡守、郡守丞)以至丞相、御史属官的连坐,与郡监御史的设置一样,体现出皇帝对&&&&强烈的戒备心理。而在《二年律令》等汉律中,连坐只涉及县级以下官员,又与取消郡监之事体现出同样的历史趋向。《汉书·刑法志》记云:“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取消郡监和高层的连坐,大概正属于汉初君臣希望在沿承秦制的同时去其弊政的制度设计。而在这两点之外,我们很难看到里耶秦简、岳麓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郡制的重要区别。


              IP属地:北京7楼2023-12-23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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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心在郡抑或在县,学者有不同见解。若就对于庞大帝国疆域的维系、管理而言,郡的作用显然更重要。春秋时期,楚、晋陆续设县。县产生之初,垂直地隶属于&&。随着疆域扩展,县的数量不断增加,后来增设的县与国都的距离也越来越远。当这种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对各县的直接管理便发生困难。这时,相关各县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在县与&&之间形成某种中间组织就成为必要。楚国申、息之师往往联合行动和方城之外一县长官统摄多县,《左传》哀公四年所记晋国的阴地,都近似郡的雏形。战国时各大国普遍设郡或类似组织,但除了&事上的表现以外,结构、功能均不见史载。里耶秦简、岳麓秦简所见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以后的秦郡,已在有效地利用当时先进的交通、通信条件,通过律令、文书,将所辖县道与&&紧密钩连,使帝国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郭洪伯先生以秦汉时期廷尉、郡守在&法方面的关系为例指出:&&直属体系遍布全国,并且和地方体系相互交织,从而形成“垂直管理”与“属地化管理”混融的组织体制。对属所执法的考察显示,秦代县道、基层官署的“属所”关系相当复杂,并非“垂直管理”与“属地化管理”两种模式可以完全概括。不过,通过律令调整的属所关系,显然时效更高而成本更低。这使秦朝从&&到地方的组织结构,在维持基本规范的同时,也时作变通,从而具有较强的弹性和活力。


                IP属地:北京8楼2023-12-23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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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语
                  秦简牍所见“执法”,内涵复杂,牵涉面宽,资料公布后出现多种不同解读。联系张家山汉简《功令》的有关记载,可以看到“属所”具有一些重要特性。从属所的唯一性着眼,可以否定郡执法与郡守并立、职权广泛重叠的可能性,证明郡执法实即郡守。资料7、8执法与郡守、守丞共存,容易被看作执法与郡守并立的证据,对研究有重大影响。根据属所职权可以部分转移的特性分析,这两条令文其实有助于说明郡守就是郡执法。中县道区域内史、廷尉、中尉各自掌管行政、&法和官吏的考核、任免,可能分别被称为“属所执法”“狱属所执法”和“上功所执法”。在不同的都官系统中,大多也各有“属所执法”。县执法缺乏资料支撑。从“属所”是指所属上级机构来看,可以排除县执法存在的可能性。所谓“朝廷执法”,其实就是内史地区和&&官署的各种属所执法。
                  ——————————————————————
                  “执法”与对秦郡的评价直接关联。在确认郡执法即是郡守之后,对于郡守在行政、人事方面的认识得以扩展或更新。在郡监有无和郡守等高层是否连坐之外,秦郡与西汉早期郡制似大致相当,对于秦郡有欠成熟一类的消极印象应可舍弃。


                  IP属地:北京9楼2023-12-2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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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整理团队引述简文原始编号,本文在其后标注整理号,以便复核。
                    [10-1]我们曾指出,“它×”、“它××”是秦汉简牍中的一种习惯表述方式,通常与其前列举的事物相关,或者说均属于某一类型的东西,可参看。
                    [10]岳麓秦简4-207~4-209记《置吏律》曰:“县除有秩吏,各除其县中。……县以攻(功)令任除有秩吏。任者免徙,令其新啬夫任,弗任,免。”似秦县长官即可任命有秩吏。郡守、县令在有秩吏任免方面权限的划分,同一秩级官员掌握任与免的权限是否一致,有待探讨。


                    IP属地:北京11楼2023-12-23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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