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5-261~5-262记云:“令曰:假廷史、廷史、卒史覆狱乘使马及乘马有物故不备若益骖驷者。议:令得与书史、仆、走乘,毋得骖乘。它执法官得乘使马覆狱、行县官及它县官事者比。”整理者注释说:“廷史,廷尉之史。《史记·酷吏列传》:‘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此处卒史与假(代理)廷史、廷史相次,也当是廷尉属下。唐俊峰先生指出,秦汉律令中“它某”的“它”常表“其他”意,理解时须联系前文提到的相关事物。令文行文表明廷史、假廷史、卒史诸官皆属“执法官”[9]。岳麓秦简6-061~6-062记云:“制诏御史:请当上奏者,耐罪以下先决之,有令。而丞相、御史尽主诸官所坐多不与它官等,丞相、御史官当坐官以论,耐辠以下当上奏当者,勿先决论,侍〈待〉奏当。”“丞相、御史官”指丞相、御史大夫的属吏。同样,“执法官”是指执法的属吏。因而,这里的“执法”明确指向廷尉。
针对前揭岳麓简6-007,唐俊峰先生敏锐地指出:令文对御史、丞相、执法的称谓有所不同:前两者皆称名,符合官文书的惯例,唯执法无名,似乎暗示执法属群体,因此无法单独称名。与丞相、御史并列的执法,应该是包括廷尉在内的&&一些官署的执法。岳麓秦简5-261~5-262中“它执法官”的表述本来就意味着“执法官”及其长官“执法”并非唯一。
至此可以看出,郡守、中县道的上级长官,以及&&一些官署的长官,在相对于下级单位而言的时候,称“属所执法”,以表示其间的领属关系;而在其他场合则一般只称“执法”。因而,与丞相、御史并列的所谓朝廷“执法”,其实也就是中县道属所执法和&&一些官署系统的执法。
此外,周海锋先生还引述资料8认为:“执法”与郡守并列且列于郡守之前,则“执法”非郡守无疑,且其地位似高于郡守。据此推断“执法”当为&&一级官员。不过,他在引述“郡守丞”时脱落“丞”字,所论未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