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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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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就公民住宅权为追查丢失物品,就能随便搜查公民的住宅吗?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案例分享:某村村委会丢失了一台办公用计算机,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在林某的建议下,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于是林某召集村中10名年轻人,在他的带领下,挨家挨户地搜查每个村民家庭。请问,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带人搜查村民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表示林某的行为,触犯了《宪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
《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林某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但他无权侵入公民的住宅并实施搜查行为。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知识分享,有需要刑事律师的可百度徐义明律师微博联系


IP属地:江苏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3-12-05 12:5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