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2021年2月2日手术当时病理报告“回肠粘膜未见明确肿瘤病变”;对于影像、检验报告国家卫健委专门作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17、19条规定,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必须操作者签名,审核者签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两人核实完毕才能发报告。但是,医方出具了两份我母亲的病理报告单,首次未报告肿瘤,第二次在未经两人核对的情况下,医方人员石玉香个人又追加了一份病理报告确诊为“腺癌”,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就是这份报告致患方精神崩溃;而且该报告与武汉同济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结论是相背的,充分证明,医方对我母亲的诊断错误,实际为良性疾病。并非像医方故意夸张的那样,恶性必须立即手术,否则,春节后可能出现癌症转移。
经武汉同济医院、上海复旦肿瘤医院专家会诊,告知患方是良性疾病,并不是急症,不必要立即手术,我们家属方才醒悟,医院是为了提高经济收入。由于反复手术导致我母亲将来出现肠粘连、继而并发肠梗阻的风险,后患无穷;武汉同济医院、复旦大学肿瘤医院专家从事几十年临床医学研究工作,长期在临床第一线经验丰富,医疗水平远远高于武汉中心医院的水平,武汉同济医院、复旦大学肿瘤医院专家会诊(未发现癌症)意见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充分证明,医方对我母亲疾病诊断误诊,手术失败导致严重后果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