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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拆迁律师-拆迁补偿未谈妥有关征收部门强制拆除房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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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当通过签订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那么,拆迁补偿未谈妥,有关征收部门强制拆除房屋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单先生系黑龙江省鸡西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2022年10月,有关征收部门就该村所有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补偿没有达成一致,双方不欢而散。2023年1月,有关征收部门向单先生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单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有关征收部门在补偿协商未达成一致时以强制拆除的方式拆除了单先生的合法房屋。单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有关征收部门作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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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北京1楼2023-11-24 16: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