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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济南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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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一)一方出资
一方以婚前资产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时,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其他情况下,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考虑到婚内财产混同的可能性极高,一方婚内出资购买的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形是比较少见的。上海二中院熊燕法官在《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一文中即认为:“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完全足以购买新房产且新房产仍登记于该夫妻一方一人名下等少数情况外,夫妻婚后所购房屋无论登记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双方出资
房产系夫妻双方出资,且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论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原则上,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持此观点)
如果房屋系夫妻双方出资,且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考量子女是否成年以及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判定。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应 查明当事人登记背后的真实意思,即夫妻双方是否有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意思。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将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仅是代名登记,夫妻双方并无赠与意思的,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知有关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二是人民法院基于考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的解答中认为,不能简单地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为该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需要注意的是,若夫妻基于代持意思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夫妻有关房产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房屋登记在子女和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且夫妻二人有将房产部分赠与子女的真实意思,若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持此观点)


1楼2023-11-15 14:49回复


    2楼2023-11-1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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