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解: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届注册商标有效期,对商标注册人来说,已形成了一种无形资产。商标注册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续展手续。
商标续展注册与商标初始注册不同:初始注册是为了使新注册的商标获得专用权,而续展注册是通过续展使已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继续有效;商标初始注册申请要经过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异议等一系列程序,如无异议需花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有异议则需要更长时间,而商标续展注册则相对简单,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时间也相对较短。
注解: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届注册商标有效期,对商标注册人来说,已形成了一种无形资产。商标注册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续展手续。
商标续展注册与商标初始注册不同:初始注册是为了使新注册的商标获得专用权,而续展注册是通过续展使已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继续有效;商标初始注册申请要经过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异议等一系列程序,如无异议需花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有异议则需要更长时间,而商标续展注册则相对简单,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时间也相对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