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简易程序备案:
(一)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原辅料或生产工艺无变化)或不涉及标准实质内容的文字和标准号等修订的;
(二)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三)增加、调整、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
(四)增加、调整、变更子公司的。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简易程序备案,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变更表 ;
(二)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
(三)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增加、调整或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五)增加、调整或变更子公司的,应提供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出具的变更证明。
(一)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原辅料或生产工艺无变化)或不涉及标准实质内容的文字和标准号等修订的;
(二)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三)增加、调整、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
(四)增加、调整、变更子公司的。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简易程序备案,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变更表 ;
(二)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
(三)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增加、调整或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五)增加、调整或变更子公司的,应提供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出具的变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