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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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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诉 信
这是一纸从始致终充满了偷换概念、混淆视听、避重就轻、恶意偏袒,以及无中生有的判决书。更是一起披着公平、公正的外衣,却行苟且之事的丑恶行为,山东省泰安肥城法院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为一丘之貉。现将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9民终206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中蕴藏的问题做以简述,若是遇到良知法官,则慰心洗冤,否则定是我福薄缘浅。也只有以血荐轩辕,震恶扬善。
一、《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第11页“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郭振江系签署了两份《内部承包承诺书》,并未与军辉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对该事实表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法官公然虚构事实,无中生有的认定我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并以此做出判决,这是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官却称其为“表述不当,予以纠正”和“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一审法官是强盗,本来寄希望于二审法官,谁成想二审法官是强盗的同伙,非但不救,反而为其开脱,轻描淡写的将“虚构”说成“不当”和“瑕疵”,活脱脱的一个黑社会,哪还有公平和公正的存在。
二、《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大谈“郭振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应该清楚签署《内部承包承诺书》的法律后果”。
“承诺”的前题是“承包”,是否进行了承包的依据是《承包协议》的签订。虽然我曾签署了《承诺书》,但是最后军辉公司没有将项目承包给我,而是另有其人。既然我没有承包,那么前面的承诺也就应该无效了,这个道理再明白不过了。一审二审都查明了军辉公司将项目承包给了刘书军,并签订有《内部承包协议》,然而竟然抛开“承包协议”,大谈“承包承诺”,据此认定我承包了项目。合同的相对性是法律的基础知识,作为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岂能不知。一审法官捏造事实,二审法官巧言纠正,特别是在《协议书》的证据无法成立的情况下,就另辟蹊径,拿《承诺书》来作文章,大有不弄死你不罢休之意。主审法官和书记员两个人都是女的,女人总是能给人一种善良的一面,然而“最毒不过妇人心”,和蔼的面庞下面藏着一稞阴毒的心,转身反补一刀,杀人于无形之间。
三、我举的证据无一被采信,连法院的庭审笔录都成为一书废纸,恶意偏袒昭然若揭。
军辉公司在(2022)豫0783民初7792号一案的《答辩状》及《庭审笔录》中,多次表述和强调“郭振江与公司没有关系,项目负责人是刘书军”,“刘书军系借用军辉公司资质进行施工,由刘书军自负盈亏”,而且刘书军还录了视频加以证明等等,等等。对这些证据,法官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我不知道山东泰安的法官,是眼睛瞎还是***耳朵聋。“东家”都不承认我和他们有关系,而法官硬说我是他的“佃户”,非让向其“交租”,这样的糊涂法官审理的案件,不冤枉人才***怪了。军辉公司是你们;的老祖宗吗,你们接受了他们多少供养呀。
通过操控案件证据,玩弄职业手段,枉法裁判的案件不胜枚举。 律师界都知道,一些不良法官正是利用司法用语专业性强的特点,既巧言令色,又冠冕堂皇,尽管受害人如梗在喉,却难以辩驳。善良的律师扼腕顿足,却无可奈何。况且法官们掌握着判决权和话语权,更助长了她们胆大妄为的气焰,这是中国司法界的现实,更是司法界的悲哀。我坚信公平、公正不会缺席,所以我将向国家、山东有关司法或主管司法的部门单位,投放一百封控诉信,寻找善心法官。我不奢望能够在乌鸦的队伍中找到一只白的,但一百封信之后,我将以我的方式,替天行道,亲手刀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毕经纶、李莹、王乐文等三条挡在公平公正道路上的恶犬,以此起到震恶崇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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