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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已经五十多了,今天和自己的女儿还有前妻站在了法庭之上。事情是这样的。
我和前妻是96年经人介绍认识的,为了取得北京户口没多久就结婚了,前妻是外地的,当时结婚的时候她年龄还不够,那时候管理也比较松懈,又是农村找关系改了出生日期就领了结婚证。时隔一年多我们的女儿就出生了。日子虽然不是很好但是还算过得去。就这样到了2001年,因为年轻我走上了违法的歧途,被判刑四年。回来以后也没有固定的职业,就开始自己单干。到了2006年我家的祖产赶上了拆迁。获得了一笔补偿,出于对前妻和女儿的愧疚,也考虑到自己的不安分,在买房的时候我就只写了前妻一个人的名字。07年我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经法院判决离婚。可是当时对房子没有做分割处理。只是我们双方写了份协议,注明我对房子享有居住权,并在女儿满18周岁以后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一晃女儿都25岁了,其间我一直在外租房居住。中间我生了两次病一次心梗支架,一次脑梗左侧半身不遂。经过治疗和恢复,虽然没什么大事,但是需要长期服药维持。由于自己贪小便宜2022年因事又判了8个月,出来以后工作也丢了。为了缓解房租和治疗的压力经济压力,还有前妻交了男朋友考虑。我就催促前妻履行协议承诺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并同意我回去居住,前妻拒绝接受我回去居住,并说过户可以她没有钱交纳过户费,我出于无奈,也是为了急于促成过户就变卖了自己的物品给了女儿三万块钱,并催促她们完成了过户,本以为一切就此就皆大欢喜了,然而事与愿违,当过户手续办完以后前妻和女儿异口同声说和我没法生活在一起不同意我回去居住,前妻并以我非法闯入,意图强奸的名义报警把我抓到了派出所经民警了解,最后按纠纷处理了。没过几天前妻她们又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东西搬了出来,并换了锁。同时开始卖房。
别无选择之下我把现在房子的所有人告上了法庭,和我的女儿成为了对立面。今天在法庭之上我前妻声称协议非她本人的真实意愿。房子是她出资购买。女儿说房子已经完成交易,她有权依法拒绝我居住。并对协议的事情一无所知。
我现在真是欲哭无泪了,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马无欺母之心,禽兽尚知眷恋父母,难道现在法律保护的竟是一个禽兽不如的女儿吗?明为买卖,实为赠予过户给了孩子,就因为我对2021年才执行的民法典里的居住权规定不知道,没有去登记。我就要失去我的权利吗?就因为前妻红口白牙的一说不是出于自愿,协议的白纸黑字就不算数了吗?天理何在。
不管我年轻的时候犯了什么罪,我接受了法律的惩罚,这不能成为剥夺我住在我用父母祖宅换来房子里权利的理由吧。我拭目以待,我相信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1楼2023-09-06 23:33回复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3-11-23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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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3-11-24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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