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审二审,基于劳荣枝“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再加上“一次二次不知道,三次四次还不知道”等推理,就判定劳荣枝对法子英的故意杀人行为是“明知应知”的。
“一次二次不知道,三次四次还不知道”,这句话看起来很有道理,很霸气。但仔细想想,为什么三次、四次后,劳荣枝就一定会知道法子英杀了人呢?
其实三次、四次,只不过是比一次、二次,增加了知道的概率和可能性,但并不一定就会必然知道的。
这是我们混淆了必然逻辑,和可能性逻辑的缘故。但再多的可能性,都不能转化为必然的。
就象有些男人有外遇,他妻子一次、二次不知道,三次、四次后就一定会知道了?三、四十次后也不一定知道,是吧?
有雨就必然有云,这是必然性的逻辑现象。
有云就可能有雨,这是可能性逻辑现象。
一次、二次天上有云,不一定下雨;三次、四次天上有云,也不一定会下雨。下雨的概率会增加,但不必然会下雨。尤其在大旱的时候,这种感觉会更强烈的。
同理,劳荣枝是否能发现法子英杀人,也是可能性逻辑。三次四次后,也只是增加了被发现的概率,但不是必然会发现的。
信誓旦旦,言之凿凿的“明知应知”,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是用于最严格的死刑判决标准,就会存在判决标准太低的考量。
而且,用在劳荣枝案件上的“明知应知”,如要成立,还有一个前决条件的,就是基于他们是真的是“情侣”的。这种关系发现的概率会更大,但也不是一定就会知道的。
一个当年的学霸,年轻漂亮的女老师,会爱上一个年纪大,离过婚,又有犯罪前科的黑老大?这在人性上,都很难理解的。
更大的可能就是,劳荣枝是被胁迫的,劳荣枝和法子英仅仅是鸡头与小姐的关系。
鸡头想要做什么事的时候,是不会让小姐知道的。因为小姐恨透了鸡头,恨不得去报警,甚至杀了他。但报警是要一招毙敌的。如果劳荣枝不知道,足以让法子英判为死刑的杀人案件,一了百了地解决问题,就不敢报警。因为法子英还可能在出狱后,再来威胁、报复和纠缠的。
劳荣枝案二审时,从湖南赶过来作证的曹先生,就说法子英的徒弟们和小姐们吃饭的时候,都是在不同的包厢,是不在一起的。商量什么事情,是不让小姐们知道的。
新证人的描述就更清晰和详细了。法子英做什么,是根本就不让劳荣枝知道的,甚至他们都不住在一个地方。
这一点,在判决书中也有体现:在温州案时,劳荣枝和法子英就是不住在一个地方的,甚至连劳荣枝自己都不知道,这么做的真实的原因。公公认为是他们没结婚证,怕住宿时会被查。但那种出门在外的情况下,正常的情侣,挺多只是开不同的房间,但会在同一个旅社。这样可避免被查,又可以互相照应。
法子英反过来,也知道自己的杀人事件,是绝对不能让劳荣枝知道的。这对他自己来说,更安全。
法子英编了这么个荒唐的理由,但劳荣枝还真的相信了。
白宝山做什么,也是不想让他的女友知道的,他曾经阴森森地看着女友,就是想把知道内情的女友杀掉。后来,据白宝山说,埋他女友的土坑都已经挖好了。而他之前已经把知道内情的同伙,狱友吴子明杀死并埋掉了。
不让同伴知道自己做的坏事,谨防对方报警,这是他们的套路。关乎他们的生命,防守之密,一般人如何得知?
如果新证人的真实性被认定,那劳荣枝被胁迫的情况,就会被认定。那个“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 “一次二次不知道,三次四次还不知道”,所展现出来的漏洞,就会更加明显。
人命关天!分析重大问题,我们更应该抛开自己的情绪和立场,智慧、冷静地去分析,才能更好地接近真相。否则,我们可能会南辕北辙。
人命关天,当证据不足时,试图用“明知应知”等逻辑推理来补足,是非常非常危险的司法实践。
我认为这是没有充分领悟“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背后的智慧的。
“一次二次不知道,三次四次还不知道”,这句话看起来很有道理,很霸气。但仔细想想,为什么三次、四次后,劳荣枝就一定会知道法子英杀了人呢?
其实三次、四次,只不过是比一次、二次,增加了知道的概率和可能性,但并不一定就会必然知道的。
这是我们混淆了必然逻辑,和可能性逻辑的缘故。但再多的可能性,都不能转化为必然的。
就象有些男人有外遇,他妻子一次、二次不知道,三次、四次后就一定会知道了?三、四十次后也不一定知道,是吧?
有雨就必然有云,这是必然性的逻辑现象。
有云就可能有雨,这是可能性逻辑现象。
一次、二次天上有云,不一定下雨;三次、四次天上有云,也不一定会下雨。下雨的概率会增加,但不必然会下雨。尤其在大旱的时候,这种感觉会更强烈的。
同理,劳荣枝是否能发现法子英杀人,也是可能性逻辑。三次四次后,也只是增加了被发现的概率,但不是必然会发现的。
信誓旦旦,言之凿凿的“明知应知”,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是用于最严格的死刑判决标准,就会存在判决标准太低的考量。
而且,用在劳荣枝案件上的“明知应知”,如要成立,还有一个前决条件的,就是基于他们是真的是“情侣”的。这种关系发现的概率会更大,但也不是一定就会知道的。
一个当年的学霸,年轻漂亮的女老师,会爱上一个年纪大,离过婚,又有犯罪前科的黑老大?这在人性上,都很难理解的。
更大的可能就是,劳荣枝是被胁迫的,劳荣枝和法子英仅仅是鸡头与小姐的关系。
鸡头想要做什么事的时候,是不会让小姐知道的。因为小姐恨透了鸡头,恨不得去报警,甚至杀了他。但报警是要一招毙敌的。如果劳荣枝不知道,足以让法子英判为死刑的杀人案件,一了百了地解决问题,就不敢报警。因为法子英还可能在出狱后,再来威胁、报复和纠缠的。
劳荣枝案二审时,从湖南赶过来作证的曹先生,就说法子英的徒弟们和小姐们吃饭的时候,都是在不同的包厢,是不在一起的。商量什么事情,是不让小姐们知道的。
新证人的描述就更清晰和详细了。法子英做什么,是根本就不让劳荣枝知道的,甚至他们都不住在一个地方。
这一点,在判决书中也有体现:在温州案时,劳荣枝和法子英就是不住在一个地方的,甚至连劳荣枝自己都不知道,这么做的真实的原因。公公认为是他们没结婚证,怕住宿时会被查。但那种出门在外的情况下,正常的情侣,挺多只是开不同的房间,但会在同一个旅社。这样可避免被查,又可以互相照应。
法子英反过来,也知道自己的杀人事件,是绝对不能让劳荣枝知道的。这对他自己来说,更安全。
法子英编了这么个荒唐的理由,但劳荣枝还真的相信了。
白宝山做什么,也是不想让他的女友知道的,他曾经阴森森地看着女友,就是想把知道内情的女友杀掉。后来,据白宝山说,埋他女友的土坑都已经挖好了。而他之前已经把知道内情的同伙,狱友吴子明杀死并埋掉了。
不让同伴知道自己做的坏事,谨防对方报警,这是他们的套路。关乎他们的生命,防守之密,一般人如何得知?
如果新证人的真实性被认定,那劳荣枝被胁迫的情况,就会被认定。那个“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 “一次二次不知道,三次四次还不知道”,所展现出来的漏洞,就会更加明显。
人命关天!分析重大问题,我们更应该抛开自己的情绪和立场,智慧、冷静地去分析,才能更好地接近真相。否则,我们可能会南辕北辙。
人命关天,当证据不足时,试图用“明知应知”等逻辑推理来补足,是非常非常危险的司法实践。
我认为这是没有充分领悟“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背后的智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