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吧友建议,就事论事,讨论案件疑点还是开贴直陈观点比较好,免得引起误会。
不探讨法律程序,取证有否瑕疵;就按现有官方证据证词,关于合肥殷某一案的几个疑点探讨。
根据多方证词,合肥殷某案中 :小木匠是确定第一天被害的,殷某可能是第一天也可能是第二天,劳留有离别信一封(确认本人笔迹,没有记载说笔迹有慌乱信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犯案、
江西2套在1999年7月底的新闻中,案发现场有出镜,虽然画质比较糊,但可以看出整个案发现场出租屋很小,目测40-50平方,镜头扫到的画面看起来大概率是个一套一户型、客厅很小,左边卧室右边厨房,放个冰箱占据很大面积,笼子紧靠卧室床角边(殷某蜷缩在里面(马赛克),冰箱是装雪糕那种卧式冰箱,开盖就能看到满满 肉块(马赛克)。
有几个逻辑点想不通。
1.如果劳是头一天看到木匠案发后即刻逃走的。分解小木匠的过程据说在厨房,可以说在卧室一眼能望到,鉴于房间面积,不可能会不知道,至少确认在房里就一定能看到案发过程,劳是因为看到小木匠过程,心生害怕而选择当晚逃走。
然后劳一直没有报警,她本人并不能预见第二天法会被抓,在看到血腥场景和法一直威胁全家的情况下,报警才是解除威胁的最好办法,也就是她认为只要逃跑就够了,法的控制力其实不强?那三年逃亡一直被控制就很奇怪。
法这边,第二天一定会发现劳跑了,并且看到离别信,那这封信在这个场合这个时间点出现就纯纯侮辱了,明显的虚情假意。法并不生气。劳是见证小木匠死的人出逃了,他完全不理会,好像并不担心对方报警、还是照常去见殷妻,他那是对劳充分信任的理由是什么呢?还是单纯的愚蠢呢?
如果是单纯愚蠢,对女性警惕性低,那三年强制精神控制劳,一直非常强势 ,没出纰漏,但这个性命攸关的时点就掉链子,就很奇怪了。
不探讨法律程序,取证有否瑕疵;就按现有官方证据证词,关于合肥殷某一案的几个疑点探讨。
根据多方证词,合肥殷某案中 :小木匠是确定第一天被害的,殷某可能是第一天也可能是第二天,劳留有离别信一封(确认本人笔迹,没有记载说笔迹有慌乱信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犯案、
江西2套在1999年7月底的新闻中,案发现场有出镜,虽然画质比较糊,但可以看出整个案发现场出租屋很小,目测40-50平方,镜头扫到的画面看起来大概率是个一套一户型、客厅很小,左边卧室右边厨房,放个冰箱占据很大面积,笼子紧靠卧室床角边(殷某蜷缩在里面(马赛克),冰箱是装雪糕那种卧式冰箱,开盖就能看到满满 肉块(马赛克)。
有几个逻辑点想不通。
1.如果劳是头一天看到木匠案发后即刻逃走的。分解小木匠的过程据说在厨房,可以说在卧室一眼能望到,鉴于房间面积,不可能会不知道,至少确认在房里就一定能看到案发过程,劳是因为看到小木匠过程,心生害怕而选择当晚逃走。
然后劳一直没有报警,她本人并不能预见第二天法会被抓,在看到血腥场景和法一直威胁全家的情况下,报警才是解除威胁的最好办法,也就是她认为只要逃跑就够了,法的控制力其实不强?那三年逃亡一直被控制就很奇怪。
法这边,第二天一定会发现劳跑了,并且看到离别信,那这封信在这个场合这个时间点出现就纯纯侮辱了,明显的虚情假意。法并不生气。劳是见证小木匠死的人出逃了,他完全不理会,好像并不担心对方报警、还是照常去见殷妻,他那是对劳充分信任的理由是什么呢?还是单纯的愚蠢呢?
如果是单纯愚蠢,对女性警惕性低,那三年强制精神控制劳,一直非常强势 ,没出纰漏,但这个性命攸关的时点就掉链子,就很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