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在法律意义上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将此人称为罪犯;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法院居中,公诉人(检察院)、律师控辩双方经过诉讼程序后,最终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程度给予判决,判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才能认定刑事诉讼被人有罪(犯罪嫌疑人)
至于事实的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是“内心确信”制度,即以刑事案件为例,案件的事实部分由陪审团认定,就是刑事被告人是不是做此事。如果做了,至于这么样刑罚(处罚)有法官根据刑事法典或者是案例来进行最终的裁判。
而大陆法系国家是证据反面“排除合理怀疑”,以上段为例。认为一个人是不是有罪,要排除本案件当中一切合理的怀疑。
其中无论是内心确信或者是排除合理怀疑,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当面。从正反去比较,最终殊途同归。以上两种诉讼制度中是到心在为止,比较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