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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桥判刑案不能仅聚焦法官责任-王平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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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桥被判刑的案子不能仅仅聚焦于法官的责任,在这个案子里面这么荒唐的判决,法官肯定是有责任的,但是我们看这个案子的过程,中间18个人被抓,最重的也就是判了一个缓刑,那么说明法官是很有可能对这个案子的荒唐性他是有认知的,我们仅仅追责这个法官就能解决彻底的问题吗?是不是我们还要去进行更深入的一些思考呢?

我觉得第一点可以思考的是要反思我们的司法制度里面的判而不审,审而不判,也就是有判决权利的人并没有坐在审判席上面,而坐在审判席上面的法官并没有判决的权利。很多案件看上去判的很荒唐,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问题,领导打招呼要求这么判的。我们的行政机关个别的官员习惯于把刑法作为解决矛盾的工具,作为解决民事矛盾和行政纠纷的工具,这就会导致冤案。
第二点要反思的是政府的责任问题,在这个案子里面,很显然政府也好,水利局也好,你发现了这么一个问题,你要做的事是干什么,你要把这个桥修起来,解决村民出行的困难呢?你不能把一个自发修桥收费的这个村民产生了一点矛盾,有人举报,你把人抓起来去解决问题,这是政府的责任的一个反思问题。

第三点是不是也应该反思运动式执法,有些地方矛盾很尖锐了,怎么解决问题呀?把这个案子就扩大上升一个层面,交给扫黑办,那扫黑办交办的案子,公安就不得不办了呀,检察院就不得不办呀,法院不得不判了,就会扩大案件的恶性和扩大抓人的规模。
第四点,我们觉得可以反思的是,我们如何对待乡绅自治,在农村的治理里面,你不能仅仅完全依靠村支书啊,村主任啊,这些村干部啊,还有一些热心的领头羊,他带领村民来修路、修学校、修桥,这么一种行为,我们应该是鼓励的。当然这些领头羊,这些乡绅也有可能他有自己的私心,比如说像这个案子里面,他自己也收费,但是他还想着我又方便了群众,我自己赚点钱,有这么样的想法,这些私心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的,我们善待乡村,才能调动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第五点就是我们对于刑法口袋罪的一个反思,比如说寻衅滋事罪,比如说非法经营罪,因为这些罪它的定义很宽泛,很容易就把违法行为,甚至是不是违法,政府不喜欢你的行为就装到这个口袋里面,说你构成犯罪了,这也是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我们应该反思的。
总之,这件事情引起大众的关注是一件好事,但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上,就是追究这一个判案的法官的责任吗?那就难以避免以后还源源不断的产生这样的荒唐的案子。所以追溯它背后的背景和产生这些问题的制度原因更有意义。


IP属地:广东1楼2023-07-11 16: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