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全县生态环境,切实杜绝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按照省市要求,我县已全面安装了“露天禁烧天眼系统”,该系统通过远距离、大范围、全天候、不间断的巡航检查和录像报警,可实现监控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能够及时准确地捕捉发现焚烧秸秆、垃圾的当事人。望全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互监督,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让我们共同守护蓝天白云。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露天禁烧天眼系统”发现的焚烧火点,发现一起,对焚烧当事人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并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省市要求,我县已全面安装了“露天禁烧天眼系统”,该系统通过远距离、大范围、全天候、不间断的巡航检查和录像报警,可实现监控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能够及时准确地捕捉发现焚烧秸秆、垃圾的当事人。望全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互监督,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让我们共同守护蓝天白云。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露天禁烧天眼系统”发现的焚烧火点,发现一起,对焚烧当事人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并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