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军社保局反映问题未果携刀枪行凶》析
痴 山
新闻《昆明男子社保局反映问题未果携刀枪行凶》,读来令人义愤填膺。最让人气愤不过的是新闻人的笔头歪向了邪恶;还有就是社保局负有劳动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推诿塞责达两年之久;再就是部分公安人员,不问前因后果的恶意攻击对康志军进行人身攻击,实为法律道义所不齿。
回过头来看关于昆明市民康志军因屡次到社保局反映问题未果,携刀枪行凶的新闻:据警方通报,康志军原在云南英茂烟草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现云南英茂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随后康离开该公司后,发现云南英茂烟草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未为其办理3年养老保险。至此不言自明: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劳动保险,是劳动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康志军的诉求,合理合法合情。
至于新闻中说康志军从劳动仲裁到诉讼均以败诉告终。据笔者猜测:一是可能由于康志军因被侵权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知悉过晚,耽误了仲裁和诉讼时效。二是可能原用人单位进行了形式上的法人变更登记,以企业变更的民事合同约定来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无论以上那一种情况,其法律明文赋予康志军的实体权利都仍然存在,没有丝毫减少;而且,只要用人单位自愿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责任,法律更是完全支持。
说到“康志军多次到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因“公司不为员工买保险,社保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为由,反映要求解决问题未果“。这里需特别强调:康志军的行为完全合法!合理合法!!请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据此,康志军找社保局反映问题是完全正确的;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里第(三)款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据此,社保局完全有责任和义务处理康志军反映的问题;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里第(七)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监察内容之一。据此,康志军反映的问题正是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劳动监察职责范围之内。试问,法律规定如此具体明确,是什么原因让劳动监察推诿达两年之外,直到激化矛盾发生血案?至于本新闻中错用“为由”二字来歪曲事实误导读者,尚有下面“老东家”之说,还真让有感觉这个新闻人是非不分,无良无德无法,更让人感到今天比流行“老东家”的旧社会更暗无天日啊!!!
作为被侵权人康志军,为理应得到的三年劳动保险,为了合法权利,奔波了两年,等待了两年,窝火了两年,虽最后行为失当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但事出有因,情有可愿。追根究底,这件血案还是起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没为其购买保险;矛盾激化在于劳动监察部门无视劳动者权益的渎职,还可能就是劳动仲裁和法官们钻法律孔子置化解解决矛盾的法律宗旨于不顾。至于公安人员深审之说,论点之外,当止则止吧。
2010-7-28于鲁南
痴 山
新闻《昆明男子社保局反映问题未果携刀枪行凶》,读来令人义愤填膺。最让人气愤不过的是新闻人的笔头歪向了邪恶;还有就是社保局负有劳动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推诿塞责达两年之久;再就是部分公安人员,不问前因后果的恶意攻击对康志军进行人身攻击,实为法律道义所不齿。
回过头来看关于昆明市民康志军因屡次到社保局反映问题未果,携刀枪行凶的新闻:据警方通报,康志军原在云南英茂烟草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现云南英茂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随后康离开该公司后,发现云南英茂烟草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未为其办理3年养老保险。至此不言自明: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劳动保险,是劳动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康志军的诉求,合理合法合情。
至于新闻中说康志军从劳动仲裁到诉讼均以败诉告终。据笔者猜测:一是可能由于康志军因被侵权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知悉过晚,耽误了仲裁和诉讼时效。二是可能原用人单位进行了形式上的法人变更登记,以企业变更的民事合同约定来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无论以上那一种情况,其法律明文赋予康志军的实体权利都仍然存在,没有丝毫减少;而且,只要用人单位自愿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责任,法律更是完全支持。
说到“康志军多次到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因“公司不为员工买保险,社保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为由,反映要求解决问题未果“。这里需特别强调:康志军的行为完全合法!合理合法!!请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据此,康志军找社保局反映问题是完全正确的;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里第(三)款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据此,社保局完全有责任和义务处理康志军反映的问题;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里第(七)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监察内容之一。据此,康志军反映的问题正是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劳动监察职责范围之内。试问,法律规定如此具体明确,是什么原因让劳动监察推诿达两年之外,直到激化矛盾发生血案?至于本新闻中错用“为由”二字来歪曲事实误导读者,尚有下面“老东家”之说,还真让有感觉这个新闻人是非不分,无良无德无法,更让人感到今天比流行“老东家”的旧社会更暗无天日啊!!!
作为被侵权人康志军,为理应得到的三年劳动保险,为了合法权利,奔波了两年,等待了两年,窝火了两年,虽最后行为失当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但事出有因,情有可愿。追根究底,这件血案还是起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没为其购买保险;矛盾激化在于劳动监察部门无视劳动者权益的渎职,还可能就是劳动仲裁和法官们钻法律孔子置化解解决矛盾的法律宗旨于不顾。至于公安人员深审之说,论点之外,当止则止吧。
2010-7-28于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