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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擂台(3):人类文明的“理论基础 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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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当人们先对“蛋”下定义时,那么就是先有“鸡蛋”后有“鸡”;当人们先对“鸡”下定义时,那么就是先有“鸡”后有“鸡蛋”…这与客观事物(那个被定义的生物)本身的演化无关,有变化的是人的主观思维概念。


IP属地:云南38楼2023-05-11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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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人的主观思维会根据不同的定义产生不同的概念、判断、推理,而误区或歧义或谬论便由此产生…
    事件发生 前后连续 多因多果、强相关 弱相关、以及因果关系…定量、定性与定义...定义、排除与容忍...


    IP属地:云南39楼2023-05-12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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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间的事物都是“定量(空间、时间差异)”的,只有在人类“定义”的一瞬间才是“定性”的。定义之后忽略某设定阈限之内的定量变化…定义事物的性质取决于人类设定的定义标准…
      明晰概念、划定论域、设定标准,是人类研讨问题的前提必要…
      ★…主客同构…暂略…


      IP属地:云南41楼2023-05-1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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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人性:人性本恶利己第一 理性求善利他第二...
        人性:广义上是指人普遍所具有的心理属性,其中包括人与其它动物所共有的那部分心理属性;狭义上是指人的本质心理属性,也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一部分属性,是人与其它动物相区别的属性...


        IP属地:云南42楼2023-05-15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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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性,其实一点也不复杂,只有一个属性,那就是利己...也就是说,利己,就是人性,就是人的本能本性,就是人生的第一动因与最终目的--尽管不是全部动因全部目的...
          而之所以有“人性复杂”一说,只是因为“利己诉求的多样性”以及“外界刺激的多样化”,导致“应激反应的利己模型的复杂化”而衍生出来的“表象误判错位定义”而已...


          IP属地:云南43楼2023-05-15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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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所谓的性本善性本恶的争议,则是源于不同“观察者(即下定义者)”对“被观察者(即人类)”的“利己模型”的“社会作用力的常态结果”的“不同判定设定”而引发的衍生问题而已...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对人类“利己行为 常态结果”进行社会评价或理论设定,就是性本善性本恶的争议之所在...


            IP属地:云南44楼2023-05-1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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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的就是,“狭义人性”与“动物性”,只是“利己模型”复杂化达到一定程度之后的“质变定义”而已...即,所谓的“狭义人性”,只是比“动物性”更加的复杂、更加的具有“利己高效”而已...


              IP属地:云南45楼2023-05-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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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性本恶利己第一 理性求善利他第二,“人性本恶”且不可能具有“从善本能”...“利己之恶”是本能本性,否则任何事物都无以存身;而“利他之善”则来源于团队协作意识主导之下,对长远利益的利己能效的预见与掌控...


                IP属地:云南46楼2023-05-15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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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的善”就是“有利于生物链的良性进化循环”,“最大的恶”就是“不利于生物链的良性进化循环”...


                  IP属地:云南47楼2023-05-1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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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利益(精神与物质)即为善(好),失去利益即为恶(坏)...蜜蜂造蜜有益于人,人类定义其为善;蚊子吸血不利于人,人类定义其为恶...没有永远的善、也没有永远的恶,只有永远的利益...


                    IP属地:云南48楼2023-05-1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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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我们定义任何事物都是依据其“主体主导属性”,而非是其“全部属性”或“次要属性”...再另,明晰概念、划定论域、设定标准,是人类言谈任何问题的必要前设...


                      IP属地:云南49楼2023-05-15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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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定义善恶呢?结论就是,不应该是“行为施加主体的施力动因或动机”,而应该是“行为受力客体的主观判定(或常态判定)”...


                        IP属地:云南50楼2023-05-15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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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所以只能由受力客体来判定何为善恶,是因为如果社会中只有单独一个个体存在,那么“善恶的社会属性”就将没有意义,只有在群体社会中“善恶的社会属性”才有意义,而二者差异就在于“受力客体”的出现...


                          IP属地:云南51楼2023-05-16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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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受力客体”出现之后才会有善恶之别,“施力主体”与“受力客体”之间,由“受力客体”来定义善恶才更具有“理论自洽性”...
                            更重要的是,由行为“受力客体”而非“施力主体”来判定善恶,是“非攻(谁也不能强迫谁)”价值观的必然载体...


                            IP属地:云南53楼2023-05-1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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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之所以将“人性本自利”划归于“性恶论”就是因为利益的增减变化,群体中一个个体获得利益的行为必然以伤害群体中其它个体的利益,使其利益减少为代价的(群体的利益总量相对固化,一多必然导向另一减少)。
                              同时又由于自利是人的本性,因此,在理论上,“伤害他人利益”就一种“人性必然”,因此得出结论之一“性本恶”--善恶由受力客体定义...


                              IP属地:云南54楼2023-05-1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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