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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重要水源区被偷排黑臭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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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据媒体报道,在湖北十堰南水北调重要水源区,有企业通过暗管偷排黑臭污水、灰白泥浆明渠入河。当地市委市政府就此回应,责成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涉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目前,涉事企业已全部停产整治,企业负责人正接受调查。(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涉及法律问题:
一、行政处罚责任:罚款+拘留
1、地下水污染
依据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值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土壤污染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罚金+判刑!——“双罚”

偷排废水行为可能构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规定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这两项 “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至少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责任。
按照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若造成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或造成多人重伤、严重疾病、严重残疾、死亡,还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民事责任:判“罚”,也要判“赔”!
被侵权人有权就污染损失、土壤污染和人身损害请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环保组织以及检察机关也可对这一污染事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政府部门也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要求污染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还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是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故意”污染环境,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前述权利主体均可以请求建设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计算基数的二倍。
充分说明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越严重,主观恶意越明显,需要赔偿的数额越高。


IP属地:广东1楼2023-04-26 16: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