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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民初5027号,(2023)沪01民终2011号民事判决书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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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日佛山市南海区宇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上海合智熔炼采购员吴涛孙签定购销合同,为其供应一批铜配件,货值人民币51275元,交货期2022年1月15日,收货人为陈芳慧。在生产期间,吴涛孙以急用为由,屡次催促我方交货(有微信沟通为证)。因年底工厂赶货及新冠疫情影响,我们同吴涛孙沟通于2022年月1月19日交货。我们安排工人加班完成订单,2022.1.19通过壹米物流发货。我方发货当天将货物图片以及物流单以微信发给吴涛孙,他回复“好”。
我厂在2022.1.21收到壹米发来的签收信息,显示对方收货人陈芳慧已签收货物(按照自2017年以来我们同合智公司的交易习惯,我方就默认买方已收到货。至于后来说2022.1.23号此货还显示在南通物流仓库,这只能说明物流有违规操作,而且很多物流公司都会有这种先发签收信息再送货的现象存在。)
吴涛孙突然在2022.3.21来电声称还没收到我方在2022.1.19发出的货。从发货到此时间足足两个月!
合智公司收货人陈芳慧2021.11.30提交辞职书将于2021.12.31离职。作为直接采购员,吴涛孙必定知道陈芳慧在2022年1月不能收货。但仍在合同上写陈芳慧收货,这对合智公司收货肯定有影响。物流公司送货前发信息或电话联系收货人,陈芳慧离职了还能为合智公司收货?是吴涛孙不知陈芳慧离职?还是故意所为?即便是合智公司内部沟通不畅,这批货的去向不明合智公司首先应承担责任!
在我们生产过程中,吴涛孙催货多次。因为是急货,吴涛孙明知我厂于2022.1.19发货后,本应直接跟踪并转发物流运单给南通工厂收货人提醒注意签收此票货物。但吴涛孙无所作为。这是处理急单的方式?吴涛孙在2022年1月不检查自已负责合同的执行情况?合智公司的项目相关人员不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律师和法官,你们每天,每月初,每月末你们都会对自已负责的案件进度清清楚楚。不然相关人员问起来,难道你们说”我不知道啊,我来这里只是吃饭喝酒的呀”?难道采购吴涛孙,合智的生产人员,吴涛孙的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都只吃饭喝酒,对合同需要的配件一点不上心?这在战时,要害死多少人?正是他们对工作的不负责,成了导致货物去向不明的主要原因。
2022年2月吴涛孙也没联系供货方。
吴涛孙突然在2022.3.21来电声称还没收到我方在2022.1.19发出的货。合智公司作为国内知名企业,分工明晰,专人负责项目,难道2个月的时间不评估合同进度,何况是急单?难道合智公司项目相关人员都有2个月的春节假期?吴涛孙休了2个月的春节假而导致对合同不理不问?2个月的时间对合同的进度,执行状况不可能不了解,了解了而不及时提出,这是故意欺骗供应商,骗退还货款,骗违约金!
这是一次很简单而离谱的纠纷。作为急单,合智公司不可能在2个月的时间不用这批货。从佛山发货到南通,快则2天,慢则4或5天,就算10天。合智公司没收到货应该在1周或2周内联系发货人?吴涛孙拖到2022年3月21日才联系,是有什么难言之隐?还是内心有鬼?合智公司内部相关人员集体行骗?
综上所述,合智公司及吴涛孙在这2个月必定知道合同的进度,项目进度及需用的配件。这票货去向不明,合智及吴涛孙更不应甩锅推责,该承担自身的责任。更不应该以物流公司找不出签收单将责任全推给供货方。
整个事件,合智公司及吴涛孙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从两份判决书中,我们没看到合智公司及吴涛孙责任和过错的任何描述,货物去向不明的责任全由供货方承担。通篇只提及供货方的过错及收货方的损失。法院居然认可合智方在2022.1.19 – 2022.3.21之间,合智公司及吴涛孙的无所作为是合理行为。让供方失去了查找货物的黄金时间。这对供方极不公平,也没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





1楼2023-04-18 12: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