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人违章被撞致死案宣判
司机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人民网北京12月6日讯
被称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首例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北京南二环奥拓车撞人案”12月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吴军发等4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880.06元。刘寰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
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刘寰终审获赔修车费664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志秀穿行二环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奥拓车司机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
措施,但确有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
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减
轻刘寰应承担赔偿责任50%的比例。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北京市宣武区南二环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刘寰驾驶“奥拓”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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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撞死人逃逸又撞车 “范跑跑”获刑3年缓刑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实习生 高书文 特约记者 麻玉国 通讯员 陈仲 报道:醉酒驾车在斑马线上将人撞伤致死,逃逸后再次撞车(本报曾作报道)。日前,连环交通事故肇事者范某被判刑3年(缓刑3年),协议赔偿死者余某亲属19.1万元。
去
年9月,40岁的郧县籍个体户范某醉酒后驾驶面包车从五堰前往白浪,行至白浪中城大酒店路段时,将行走在斑马线上的余某撞伤,范某没有停车抢救伤者,反而
驾车逃离。当车行至白浪东风公司特种汽车制造厂对面路段时,又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富康轿车相撞,范某受伤,弃车逃跑。后经法医鉴定,余某因颅脑严重损伤死
亡。交警认定,范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去年11月,茅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范某犯交通肇事罪。死者余某家属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余某殁年40岁,有个两岁的儿子,父母健在。余某家属要求范某
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费用共计41.7万余元。并将给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范某为自己的肇事逃逸辩解,说第一起车祸当时以为撞上了护拦,因醉酒怕交警处罚,所以没有停车。第二起车祸,因为车翻了,自己胳膊骨折,才赶紧去医院,并没有主观逃逸。
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只对正常交通事故按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这起交通事故是肇事者酒驾引起,酒驾是违法行为,而且当事人肇事后逃逸,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茅箭区法院理认为,范某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并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范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协议赔偿死者家属经济赔偿款,且经过调解协议,范某已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于是一审判决范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范某与余某亲属达成协议,范某一次性赔付余某亲属19.1万元(不包括保险公司应赔付部分)。因范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已投交强险,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余某亲属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共计11.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就民事赔偿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目前,市中院已经受理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