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关抚养权、监护权、联络权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在哺乳期女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孩子归婚姻双方协商不成或请求法院裁定的,应尽量听取孩子本人的意见,根据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其年龄、成长需要,以及双方相对经济、智力、心理能力及照顾能力等情况,最终由法院裁定归属。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婚姻双方若在哺乳期之后自愿离婚,孩子的归属将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裁定,法院会考虑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双方的经济、智力、心理能力及照顾能力等情况。在人民法院判定孩子归属之后,婚姻双方可以沟通协商孩子的抚养责任,包括住所、学习、衣食住行等抚养责任,法律也明文规定应当依法缴纳抚养费,落实双方的抚养义务,以维护孩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