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异地执行拘留的权利,即当事人承认本人的拘留后,可以由一个地方的法院向其它地区的法院提出异地执行拘留申请,由申请地的法院审理并决定是否执行被告的拘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住在本辖区或不方便到本辖区时,可以向其他辖区的法院申请异地执行拘留。异地执行拘留是指拘留申请人被告于另一个省市县法院审理拘留事宜的行为。这个原则是为了便利当事人拒不离开本省,或者避免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因出具保证而不得不离开本省,也是为了让当事人能够有条件地在本省受审,或通过执行拘留来使其出庭受审,以更加体面有礼貌地受审。异地执行拘留不但可以由法院直接发步,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由当事人及其代表申请拘留,然后法院会通过立案、传唤等方式,对他们进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