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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大手子解答一下指导案例刑法第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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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我国
魔法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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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的观点是,钱某离开户内并不意味着共同犯罪终局,因此仍要对李某的砸头行为负责,此时一人实行全部负责的原理,无法查明的情形不影响归责,二人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我的问题是,为何钱某离开户内不代表共同犯罪终结呢?或者说如果改一下案情,钱某直接走远了,李某构成单独实行过限,那么此时无法查明的情形该如何归责?
小鱼喂大鱼
见习法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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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没有钱某的教唆,李某不会去伤害,进而杀人,所以死亡后果也肯定要归到钱某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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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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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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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
sjsbbwj
魔法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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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指导案例最好找一些老师的带读课,有些答案都不太对。
唐珏城
魔法战士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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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机构可能解析的答案不统一,因为没有官方答案,谁也不能说是对的。然后至于这道题,我的理解是:钱某和李某系共同犯罪,钱某先行离开,故钱某的犯罪已经结束了(但共犯人李某还没结束),李某犯意提升,犯意提升从重,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钱某对此并不知情,我们应当讨论实行过限问题,但是伤害和杀人行为存在包容评价关系,或者说具有类型化关系,所以属于重合性过限,共犯人要对过限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不用对行为承担)。
唐珏城
魔法战士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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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针对共同犯罪终局的问题,要么共犯人同时停止了犯罪,要么犯罪目的已经实现,否则一般我们认为共同犯罪尚未中止。共同犯罪是集体的活动,他与个人犯罪不同,需要全行为综合评价,钱某虽然停止了犯罪,但他知道李某还在犯罪现场,可能还没有停止犯罪,因此共同犯罪还没有结束
泽苏旅程管理
魔法战士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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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的观点是,他俩是共同故意伤害,但最终造成了死亡结果,既然是共同故意,且无法查明是谁致死的,那么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犯罪终局的问题应该是实务里应当考虑的问题,具有很大的时空环境因素,单论考试的话加进去这个戏份很容易跑题。
ZF1oveXW
中阶法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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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脱离理论,钱某是抢劫罪的共犯,要脱离共犯关系不是走了就脱离了,因为先前行为使受害人陷入紧迫的危险,钱某必须消除这种危险才能脱离共犯关系,另外抢劫罪本身就包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李某不属于实行过限。个人见解
环翠区正扬网络信息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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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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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刑三千条
魔法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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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钱某是李某的舅舅,且以5000元作为报酬,李某又是未成年人,这三个因素足以证明钱某是“大哥”,李某是“小喽啰”。二人入室后,钱某先动手打人,客观上也展示了自己“大哥的风范”,更壮了李某的胆。总之,钱某起了“引路人”和撑腰的作用。可以形象的把钱某理解为“公司和老板”,李某是“员工”。
②二人进入特定场所开展“业务”,当“老板”认为业务已结束、任务已完成可以离场时,应该同时“下令”让员工从该“业务”场所“撤退”。但本案中,“老板”并没有这样做。
③钱某把睡觉的人打得不能动了(但并不想杀死睡觉的人),这是先行行为,其负有因其先行行为而保护睡觉的人不受后续伤害的义务(作为义务),但钱某走的时候明显没有排除相关风险,因为李某是其“小弟”,李某本身具有一定的对他人人身的危险性。
总之,这个答案解析得并不到位,但这个答案我觉得可以接受。
夏刑三千条
魔法圣徒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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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刚才评论的那一条的基础上,你可以结合民法典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承担来理解。民法典相关意思为,员工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有劳务合同中也有这个意思。
夏刑三千条
魔法圣徒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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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此次“作案”,李某的相关行为,都应该“概括”地归纳为钱某的行为。注意哈,我说的是“相关行为”,并不是所有行为。
贴吧用户_7G1S1Ub
见习法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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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案例解析我记得,应该说得很明白啊。另外对刑法一定要有个认识,其实他没有确切的答案,有确切的答案一般是大家都这么认为的。本来就是给你控辩双方吵架用的。一些案件,你看律师写的理由它就是这么牵强,但是他得写啊,要给辩护人争取啊。按犯罪主客观结构,构成要件来写, 来分析就是了,现实中绝大多数都是客观归罪的。我记得是好像是说,李某取财是共同犯意以外的,钱某对李某杀人的行为,有放任的囊括故意吧,构成共犯。题目中绝大多数没有标示反对意见的,一般都认为是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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