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一)发生危害健康安全、突发性或社会负面舆情等事件,已按照上级部门或本单位计划任务清单要求开展执法工作,按时完成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任务的;或虽尚未完成但未超过规定时限的,因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产生危害后果的;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已依法查处,但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而发生的。
(二)已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因检查情况处于动态变化与检查时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缺乏标准、现有科学技术和执法手段限制等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或导致问题无法定性的。
(三)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拒不配合、妨碍执法,或案件利益相关方、证人不配合调查、不履行举证义务,或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致使执法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媒体曝光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前,因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备案)或执法单位未接到过投诉举报等客观原因未能发现其违法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者有关解释不一致,导致处理不当的。
(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的批复、鉴定意见等做出执法决定,被认定为“适用依据错误”,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行政诉讼败诉的;因检验、检测、鉴定、认证等中介机构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虚假材料,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七)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执行执法意见、决定和要求,导致不良后果的。
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gfxwj/202301/t20230113_4220161.html
(九)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问题线索,已经依法向有权部门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或提出建议的。
(十)主动发现并纠正执法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一)与危害性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无关,且已按照法律及有关文件充分履职的。
(十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调解或相关建议,主动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三)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的。
(十四)在化解矛盾焦点、推进转型升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勇于破除障碍,处置方式无明显不当的。
(十五)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发生危害健康安全、突发性或社会负面舆情等事件,已按照上级部门或本单位计划任务清单要求开展执法工作,按时完成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任务的;或虽尚未完成但未超过规定时限的,因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产生危害后果的;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已依法查处,但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而发生的。
(二)已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因检查情况处于动态变化与检查时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缺乏标准、现有科学技术和执法手段限制等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或导致问题无法定性的。
(三)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拒不配合、妨碍执法,或案件利益相关方、证人不配合调查、不履行举证义务,或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致使执法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媒体曝光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前,因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备案)或执法单位未接到过投诉举报等客观原因未能发现其违法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者有关解释不一致,导致处理不当的。
(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的批复、鉴定意见等做出执法决定,被认定为“适用依据错误”,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行政诉讼败诉的;因检验、检测、鉴定、认证等中介机构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虚假材料,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七)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执行执法意见、决定和要求,导致不良后果的。
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gfxwj/202301/t20230113_4220161.html
(九)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问题线索,已经依法向有权部门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或提出建议的。
(十)主动发现并纠正执法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一)与危害性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无关,且已按照法律及有关文件充分履职的。
(十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调解或相关建议,主动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三)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的。
(十四)在化解矛盾焦点、推进转型升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勇于破除障碍,处置方式无明显不当的。
(十五)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