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桥镇凌桥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2〕193 号,国家拟征收你凌桥村,凌桥村第三, 四,五,九,十村民小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 高桥镇南至大寨河,北至高浦港 二、用途:水域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 20 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 20 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 20 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 号) 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 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 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浦东新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 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 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 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高桥镇规建环保办张杨北路 5118 号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 2023 年 02 月 15 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 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征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