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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企业开展环保合规管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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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会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扰动和损害,所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无论是在矿山项目建设前期、矿山建设还是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冶炼加工等环节,基本都是环保执法监管的重点。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健全、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和环保违法处罚日趋严厉的总体形势下,矿业企业开展环保合规管理十分必要且紧迫。
1. 环保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环保法律制度日趋严格。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律。这部环保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首次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跨行政区域联防协调机制等制度;首次引入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等。近几年国家还修改和制定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均对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规定了严格的环保义务。
2.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格,矿业企业因环保违法被处罚和责令整改的案例屡见不鲜。一是日常环境保护执法成为常态。根据生态环境部通报的2021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显示:2021年1-12月,全国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3.28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116.87亿元,案件平均罚款金额8.8万元,其中不乏对矿业企业的行政处罚。二是环保督察、环保巡视等专项执法效果显著。近几年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中,均有矿业企业因环境违法问题被问责和要求整改,对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三是环保违法处罚加重,种类多样。按日处罚导致环保违法罚款数额巨大;除罚款外,还包括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等行政处罚。
3. 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为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大背景下,生态环保主管部门正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2018年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就弱化了事前环评审批,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但强化了事中和事后监管,大幅提高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限额,这为矿业企业自行开展环保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来源:网络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1-29 09:0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