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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系列文章之五:司法适用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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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分为主体要素、行为要素、对象要素、情节要素、故意要素与因果关系要素。其中情节要素具有重要意义,构罪的前提是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实务中,司法者倾向于从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角度来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100 个案件中,除去1 件宣判无罪外,其余99 件中,涉及从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或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角度来认定达到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情形的案件有97 件,有2 件是从生态环境安全的角度来认定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据统计,在选取的100 个二审案件中,有5 件完全由抗诉引起,有85 件完全由上诉引起,有10 件既存在抗诉又存在上诉情形。在这100 个案件中,有10个案件的上诉(辩护)理由仅包括无罪辩护,有61 个案件的上诉(辩护)理由仅包括罪轻辩护,有29 个案件的上诉(辩护)理由既包括无罪辩护、也包括罪轻辩护,存在罪轻辩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0%。就存在罪轻辩护的案件而言,主张适用缓刑的案件有31 件,占比34.4%;主张矿产品价值鉴定不客观、缺乏依据的案件有30 件,占比32.3%;主张存在自首情节的案件有29 件,占比32.2%;主张构成从犯的案件有25 件,占比27.8%;主张没有主观故意或主观恶性小的案件有17 件,占比18.9%;主张非法所得认定错误的案件有12 件,占比13.3%;主张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案件有7 件,占比7.8%;主张构成立功的案件有7 件,占比7.8%。此外,还有12 个案件提出了其他类型的辩护事由。在总样本中,存在矿产品价值认定争议的有32 件,占比32%,其中通过上诉提出异议的有30 件,通过抗诉提出异议的有2 件。在存在矿产品价值争议的32 个案件中,有关于“鉴定主体不合法”争议的是4 件,有关于“开采区域存在历史盗采行为”争议的是5 件,有关于“鉴定的计算方法错误”争议的是5 件,有关于“法院认定矿产品价值错误”争议的是2 件,有关于“鉴定程序不合法”争议的是1 件,有关于“矿产品价值认定有误,鉴定价值偏高,或鉴定不科学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笼统争议表述的是22 件。
在总样本中,依据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定罪量刑的案件有85 件,占比85%;未依据鉴定意见,仅依据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获取的矿产品价格和数量等证据认定矿产品价值的案件有7 件,占比7%;二审判决书中未体现矿产品价值是否进行了鉴定的案件有7 件,宣判无罪的有1 件。在依据鉴定意见定罪量刑的85 个案件中,鉴定意见出具单位主要包括:物价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主要通过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调查报告)、会计审计公司等。


IP属地:北京1楼2023-01-28 22: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