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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辩护要点之一: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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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是基础性犯罪,除了构成单独一罪外,现实生活中还会与其他犯罪行为形成关联,由此构成其他犯罪形态,诸如不典型数罪、共同犯罪等等。其他相关犯罪通过非法采矿的组织形式,分别达成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采矿罪只是作为一个“入口”。因此,需精准判断非法采矿所关联的其他相关犯罪,而不能用“口袋”罪笼统取而代之,进而造成行为事实认识上的偏差。
打击非法采矿所保护的法益
“单一说”中,部分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非法采矿罪本质上是对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权的侵犯;部分认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一系列专门管理制度才是本罪的客体;还有的认为,国家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领域实行特殊的许可制度,这一特殊的许可准入制度应当是本罪的客体。持“复杂说”观点的学者中,坚持“两点论”的认为,一个是所有权即经济利益,另一个是开采制度即制度利益;坚持“三点论”的认为,应当是矿产资源管理、生产制度以及国家所有权。“新复杂说”认为,以往学界过多关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这一法益的次要方面,而忽视了对环境权的考量,实际上,环境权应当为非法采矿罪的主要法益。纵观上述多种观点,非法采矿罪法益范畴的发展趋势,将更加注重环境法益这一核心概念,更加体现环境犯罪的本质特征,即目光逐渐从财产属性过渡到生态属性上来。


IP属地:甘肃1楼2023-01-28 21: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