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来了,法院不是让我们分别提供在职期间同事的社保证明做补充证据,公司法人在法庭说我一个离职同事不是公司员工不认识,我联系那个同事让他把社保证明给我并且交上去了。法院让法人提供我仲裁确认时间内公司和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我在职是21年1月到22年2月,法人那边给的是20年7月的劳务合同4人和22年6月劳动合同4人以以及21年全年的这4人社保,21年没有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我现在联系法院还联系不上,电话总是没人接。我想反驳他这证据时效有问题,也不知道这么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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