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被征收人是否有资格审查房屋征收合法性?
科睿哲答:有的。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对地方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问题二:征收合法性资格审查从哪些方面入手?
科睿哲答:征收合法性资格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对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即从形式上审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公布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是否进行了论证、征求意见程序等。
(2)对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具体包括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几项公共利益;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与建设单位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用地范围一致;征收决定中是否存在违法的记载事项等。
问题三:当征收决定不合法该如何维权?
科睿哲答:1、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我们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
2、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四:有哪些关于征地合法性的法律是我们必须知道的?
科睿哲答:重点可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道13条的规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