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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提纲(交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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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触到一些由于精装房交付后质量发生歧义欲维权的业主,称得上“激进”了,拉横幅、示威活动等言论一股脑儿“踊跃”在社区群众......不能劝、不能提示,但凡看到不一样的文字,那你就是“这不让做那不让做的律师”,那你就是“汉jian”,无奈之余,还是要提示大家理性维权,在反映各种诉求和问题时,通过合法途径,切勿通过非法、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下面给大家梳理一份维权提纲,冷静下来,梳理清楚,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主要诉求
不接受维修
解除/撤销合同;
接受维修
2.1装修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并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要求对方维修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有损失要求对方承担损失;
2.2装修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但不影响正常使用,要求更换至约定标准,或退还装修差价。
二、现存问题
......
三、材料准备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相关补充协议;
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
房屋装修施工资料(如装修材料清单、装修材料价格);
销售资料(如广告宣传情况:售楼书、沙盘和广告DM单、模型、报媒广告、户外广告、视频广告等;样板房样貌等资料);
房屋装修实际瑕疵证明材料;
整体质量检测证明材料;
......
四、举证责任说明提示
4.1举证责任的承担及转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买受人主张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装修质量不合格的,适用举证责任一般规则,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买受人应当就权利行使的期限、装修质量的约定以及存在的质量问题等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买受人已初步证明存在装修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对装修质量符合约定或装修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2拒不提供持有证据的后果。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卖人作为全装修商品房的提供者,应当持有装修施工合同、装修施工图纸、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书证。以样板房为装修质量交付要求的,出卖人还负有封存样板房以及说明样板房质量的义务。诉讼中,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卖人申报的商品房备案资料等证据查明相关事实;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拒不提供的证据内容不利于出卖人,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1楼2023-01-06 15:07回复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3-01-06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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