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您好!
我叫李淑军,山东诸城人,身份证号:370782197712097612。今将诸城、潍坊两级法院枉法裁判致我蒙受冤屈的事反映,恳请领导百忙中关注并明断。
我曾是银行的信贷员。十多年前我表姐黄萍手头有部分闲钱,要求通过我的客户关系放贷,获取民间借贷高息。2009至2011年间我帮她办理的企业和个人客户有五家,为她赚取利息收入近20万元。2011年她把钱累计195万元陆续贷给借款人王润华使用至2014年,从中获取高息77万元后,黄萍又以我工作岗位为要挟,胁迫我在王润华重新汇总出具的借条上签上担保人的姓名。
黄萍于2015年8月份去我工作单位取闹并要求我代为还款,并于2016年4月黄萍又开始到我妻子的工作单位闹事,对我们一家进行胁迫,我们为了保住工作、保证老人孩子的正常生活,2016年4月我们和黄萍协商一致:将我妻子的外甥女丁梦玲名下的一套价值80多万的房子过户到黄萍父亲黄宗奎名下后,黄萍不再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有录音为证)。在此前提下,我们于2016年4月11日将该房产过户给她,过户完当日,黄萍给我出具了收到房子的收条。
人心叵测的是,黄萍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这个阴狠毒辣毫无人性的坏女人,在将我外甥过户给她的房产卖掉后,于2019年8月8号将借款人王润华起诉时,将已经失去担保时效的我又作为担保人起诉了。
黄萍于2015年8月开始向借款人王润华催要借款(有录音为证),于2019年8月起诉,这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我作为担保人与黄萍向王润华催要借款开始,担保时效为6个月,并且担保2年的诉讼时效也已过期,因此黄萍把我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并不成立。
诸城法院一审枉法判决,判决王润华偿还黄萍本息(本金195万、利息190万)合计385万,并判决我承担保证责任【(2019)鲁0782民初5060号,审判员:郑金海】
一审判决法官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我合法依据的存在,依然判决了我的担保责任。判决结果如晴天霹雳逼到了我绝路,所以我提起上诉,寄希望潍坊中院为我主持公道,遗憾的是二审法院依旧维持了一审判决【(2020)鲁07民终3582号,审判长:王建伟,审判员:张守现、崔恒心】,并在之后我提出再审申请后驳回了我的再审请求【(2021)鲁07民申178号,审判长:薛居亮,审判员:尹义、刘雷】
据知情人私下向我透露,黄萍是通过诸城政法委的一位刘姓干部帮忙和干涉,操控诸城法院作出枉法判决,诸城、潍坊两级法院的某些领导和法官显然收了黄萍的贿金及权力的胁迫。
本案事实非常清楚,黄萍在债务人被开始催款后三年的时间都没有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向保证人追讨权利的诉讼时效。我只是王润华向黄萍借款的保证人,又不是债务人,凭什么把一套价值80多万的房子过户给黄萍的父亲呢?过户给她不就是为了免除保证责任吗?这么显而易见的逻辑关系,你潍坊中级法院的法官不懂?
请求纪检部门对诸城、潍坊两级法院的法官涉嫌受贿以及枉法判决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黄萍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和高利贷,以赚取高息为业,其不当所得成立了两家公司,及购买房产多处,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和高利贷。法院的判决结果无疑等同于支持这种非法高利贷行为,绝对不能让这种行为及不正之风肆意妄为、引起社会过多的经济纠纷!请有关领导主持公道,明辨是非!
因为此案审理过程中在黄萍暗箱操作下法院对我作出的流氓判决以及后期执行,对我影响巨大,我已经没有正式工作,我和妻子也已离婚,母亲瘫痪在床需要照顾,我现在是居无定所,妻离子散,我也是整日抑郁,已经没有生活下去的信念和希望了。
恳请上级领导关注我的冤案并对诸城、潍坊两级法院作出枉法判决的行为进行有力监督,还我公道,请对此明断!
控告人:李淑军 电话15763006556
2022年10月12日
我叫李淑军,山东诸城人,身份证号:370782197712097612。今将诸城、潍坊两级法院枉法裁判致我蒙受冤屈的事反映,恳请领导百忙中关注并明断。
我曾是银行的信贷员。十多年前我表姐黄萍手头有部分闲钱,要求通过我的客户关系放贷,获取民间借贷高息。2009至2011年间我帮她办理的企业和个人客户有五家,为她赚取利息收入近20万元。2011年她把钱累计195万元陆续贷给借款人王润华使用至2014年,从中获取高息77万元后,黄萍又以我工作岗位为要挟,胁迫我在王润华重新汇总出具的借条上签上担保人的姓名。
黄萍于2015年8月份去我工作单位取闹并要求我代为还款,并于2016年4月黄萍又开始到我妻子的工作单位闹事,对我们一家进行胁迫,我们为了保住工作、保证老人孩子的正常生活,2016年4月我们和黄萍协商一致:将我妻子的外甥女丁梦玲名下的一套价值80多万的房子过户到黄萍父亲黄宗奎名下后,黄萍不再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有录音为证)。在此前提下,我们于2016年4月11日将该房产过户给她,过户完当日,黄萍给我出具了收到房子的收条。
人心叵测的是,黄萍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这个阴狠毒辣毫无人性的坏女人,在将我外甥过户给她的房产卖掉后,于2019年8月8号将借款人王润华起诉时,将已经失去担保时效的我又作为担保人起诉了。
黄萍于2015年8月开始向借款人王润华催要借款(有录音为证),于2019年8月起诉,这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我作为担保人与黄萍向王润华催要借款开始,担保时效为6个月,并且担保2年的诉讼时效也已过期,因此黄萍把我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并不成立。
诸城法院一审枉法判决,判决王润华偿还黄萍本息(本金195万、利息190万)合计385万,并判决我承担保证责任【(2019)鲁0782民初5060号,审判员:郑金海】
一审判决法官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我合法依据的存在,依然判决了我的担保责任。判决结果如晴天霹雳逼到了我绝路,所以我提起上诉,寄希望潍坊中院为我主持公道,遗憾的是二审法院依旧维持了一审判决【(2020)鲁07民终3582号,审判长:王建伟,审判员:张守现、崔恒心】,并在之后我提出再审申请后驳回了我的再审请求【(2021)鲁07民申178号,审判长:薛居亮,审判员:尹义、刘雷】
据知情人私下向我透露,黄萍是通过诸城政法委的一位刘姓干部帮忙和干涉,操控诸城法院作出枉法判决,诸城、潍坊两级法院的某些领导和法官显然收了黄萍的贿金及权力的胁迫。
本案事实非常清楚,黄萍在债务人被开始催款后三年的时间都没有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向保证人追讨权利的诉讼时效。我只是王润华向黄萍借款的保证人,又不是债务人,凭什么把一套价值80多万的房子过户给黄萍的父亲呢?过户给她不就是为了免除保证责任吗?这么显而易见的逻辑关系,你潍坊中级法院的法官不懂?
请求纪检部门对诸城、潍坊两级法院的法官涉嫌受贿以及枉法判决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黄萍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和高利贷,以赚取高息为业,其不当所得成立了两家公司,及购买房产多处,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和高利贷。法院的判决结果无疑等同于支持这种非法高利贷行为,绝对不能让这种行为及不正之风肆意妄为、引起社会过多的经济纠纷!请有关领导主持公道,明辨是非!
因为此案审理过程中在黄萍暗箱操作下法院对我作出的流氓判决以及后期执行,对我影响巨大,我已经没有正式工作,我和妻子也已离婚,母亲瘫痪在床需要照顾,我现在是居无定所,妻离子散,我也是整日抑郁,已经没有生活下去的信念和希望了。
恳请上级领导关注我的冤案并对诸城、潍坊两级法院作出枉法判决的行为进行有力监督,还我公道,请对此明断!
控告人:李淑军 电话15763006556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