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观点2: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属于与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理由1: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第二百四十六页中认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一般来说,《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列举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均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其中的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当然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看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中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理由2: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为“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属于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