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加油员唐某档案工龄28年、其中服兵役3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申诉后竟被劳动仲裁、司法两审裁定与工作25年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啊!
且不说,该劳动者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及要求单位承担25年24小时两班倒加班费的诉求是否合理。
单就劳动仲裁、司法机关否认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件事。
其一、该劳动者在单位当兵复员3年,分配到单位工作25年,工作出勤岗位、工资关系、社保缴纳都能显示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就算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又如何能否定该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其二、该劳动者与中油陕西公司签定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与其下属宝鸡分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就因为这个“合同书”就可以判定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吗?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又如何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笫三、用人单位发送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其前提就是单位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然何来解除一说。
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劳动仲裁委、两级法院要执意裁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呢?
且不说,该劳动者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及要求单位承担25年24小时两班倒加班费的诉求是否合理。
单就劳动仲裁、司法机关否认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件事。
其一、该劳动者在单位当兵复员3年,分配到单位工作25年,工作出勤岗位、工资关系、社保缴纳都能显示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就算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又如何能否定该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其二、该劳动者与中油陕西公司签定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与其下属宝鸡分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就因为这个“合同书”就可以判定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吗?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又如何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笫三、用人单位发送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其前提就是单位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然何来解除一说。
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劳动仲裁委、两级法院要执意裁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