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于2022.06.01)
聚焦2022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院长贺恒阳提出,现今司法实践中不区分人工驯养繁殖动物与野外种群,对二者采取相同的保护措施,导致频繁出现舆论认为判决不公,法不服众的现象,建议尽快调整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范围,改变不区分二者的情况。”自疫情爆发以来,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深入人心,同时也将一系列曾经不大被关注的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本文将围绕人工繁育动物产业与野生动物保护二者之间的冲突,讨论两者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试想的解决方法。
也许有人会问,保护野生动物应该放弃人工繁育,让它们回到自然中去;既然市场存在盗猎行为,那么为什么不全面禁止,关停这些产业呢?
为什么不放弃人工繁育?全面禁止,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放弃人为的干扰繁育,让它们回归自然吗?诚然,补充野外种群,合理返归自然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人工繁育技术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最后一道防线,假使有一天,某一物种已经到了野生个体数量不足以维持种群延续的地步,那么人工繁育技术是延续濒危物种种群数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若是光注重栖息地建设而一昧地忽视人工繁育技术,那么最后也许会再现斑鳖的悲剧。
据中国工程院《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的调查估算,2016年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创造产值约5206亿人民币,其中,食用动物产业从业者近626.34万人,创造产值1250.54亿元,再如河南商丘的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产业从业人员约1800余人,年出栏量1000万余只,年产值2-3亿元,鹦鹉养殖是该地的扶贫产业。可见,当前野生动物养殖产业提供了不少就业岗位,创造了客观的经济效益,甚至在一些地区是相当一部分人赖以生存的支柱。除此之外,人工繁育技术对自然科学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掌握人工繁育技术对相似濒危动物的保护与科学研究,实验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而对自然科学教育方面来说,优秀的野生动物保护者,科学家,饲养人员,以及我们每本生物书首页的“科学家访谈”里的名人们,无一不是对他们的工作有着无与伦比的热爱,而这必然离不开他们对动植物的观察与接触,我们很大一部分人生活在城市里,亲身接触自然的机会比较少,对大多数人来说,对野生动物的认识常常仅局限在动物园和电视里,因此,由人工繁育作为宠物的个体,相对于我们直接接触野生动物会安全的得多。观察动物们的成长历程,见证动物的繁育过程,新生命的诞生,以及动物死亡给我们的打击,都启蒙着孩子们的成长,培养他们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的意识,爱心,和责任担当。(人工繁育作为宠物的中华草龟)
要想解决人工繁育产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间的矛盾,必须明确其问题,探究其原因,寻找解决方法。目前我国关于两者的问题所在可以简单概括为:没有明确区分人工与野生个体(定义模糊),人工繁育技术已成熟的部分产业得不到合法化发展(一刀切),市场鱼龙混杂,存在“洗白”现象(持合法证件将野生个体冒充人工售卖),部分不在保护名录的物种处境较危(因不受保护而被大肆捕猎)。
何为野生动物?明确两者的概念是解决问题的首要任务。通过曾岩老师等人的《“野生动物”的概念框架和术语定义》一文,我简要概括为:①不受人为影响,(未经人干扰和选择,生活于自然界的动物)或受人类活动影响但基本不受人类控制的动物(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人造环境的影响,如食物,住所等),亦或受人类救助,辅助生殖的生活于自然环境的动物(人工投喂,救助受伤野生动物等)。②来源于野外,但因各种原因被捕捉,饲养在人工环境下的个体,或人工个体与野生个体杂交后代,或野生亲本由人工繁育的子三代以内。③人工条件下繁育的野生物种,重新放归野外或逃逸到野外的动物。
在我国,受保护物种主要依据三部名录,分别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后文简称《华盛顿公约》)。其中《华盛顿公约》的争议较大,它的主要问题为:①《华盛顿公约》的主要目的为限制贸易,但我国将其作为保护名录进行执法。②不在《华盛顿公约》内的部分物种处境危险却得不到保护。《华盛顿公约》将受限制贸易的物种划分为附录Ⅰ ,附录Ⅱ,附录 Ⅲ。在我国,《华盛顿公约》中附录Ⅰ ,附录Ⅱ物种与我国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受相同保护标准,而问题就在于《华盛顿公约》的实质是一部贸易公约,我国将其作为执法标准来保护难免出现一系列问题,例如入侵物种绿鬣蜥,因全球贸易量大,被列入公约附录Ⅱ,在我国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处理。本应受管控的入侵物种却被当做二级保护动物,这明显不太妥当,按照《华盛顿公约》的定义:《华盛顿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和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可得知《华盛顿公约》是一部限制,规范贸易的公约,因此,当下应做的,是恢复附录管理贸易的作用,明确区分野生和人工个体。混淆人工个体与野生个体,一昧地禁养禁售,给已形成成熟人工繁育的产业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疫情初期因一刀切原由,河南商丘大批的牡丹鹦鹉养殖场被迫关闭,数十万只鹦鹉陷入了“喂不起,不能卖,等饿死”的局面。
这些在名录上标明着“仅限野外种群”的动物本应可以持有证件合法饲养人工繁育个体,现今不区分野生人工而采取一刀切措施,浅看似乎能解决盗猎问题,但细看,则暗藏着更大的麻烦,给为受保护的物种埋下危机,物种正因为有经济价值,才会被繁殖贸易,为了对其贸易进行规范,该物种被列入名录,但因一刀切等原因,已形成量化人工繁育的物种无法合法化发展,禁养禁售,那么市场的一部分目光就转投向了不受保护的物种,而这些物种没有被列入附录,也正是因为商业价值低,大量人工繁育的意义不大,相对于繁殖,直接抓捕野生个体成本更低,这样就造成了不受保护的物种其野生个体被肆意买卖,带来新问题。在2019年以锡兰卷尾蜥为首的许多数量稀少的南亚小型蜥蜴原先因贸易量极低,不受附录保护,但因为东南亚市场需求,捕捉量升高,最后直升附录Ⅰ。无独有偶,我国产自于重庆一带的细鳞华鳑鲏暂未被列入任何保护名录,其观赏价值高,近年来被引入水族行业作为观赏鱼饲养,由于人工繁殖技术尚未成熟,且野外捕捞方便,成本低,因此市场上野生个体占比较大,但细鳞华鳑鲏的野生种群分布范围狭窄,加之以小部分人进行“灭绝式捕捞”,所以细鳞华鳑鲏目前的处境较为危险。上述问题造成了以下恶性循环:
再一个是贸易市场上的“洗白”现象,即将野生个体冒充为人工繁育后代在市场上“合法”售卖。以最常见的宠物之一“龟”为例,我国境内有分布的所有龟种,均在国家二级保护名录上,其中,除三线闭壳龟和云南闭壳龟外,其余龟种均带有“仅限野外种群”标注,也就是说这些物种的野生个体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而人工繁育个体可以合法地进行利用,饲养这类龟,需要办理相关证件,而“引种证明”是办证的重要材料之一,目前存在商家钻空子的行为,首先是个体来源管控不严格,养殖场凭借合法证件将盗猎的野生个体冒充人工繁育后代售卖,其次是养殖户随意售卖引种证明给个人,为野生个体开引种证明冒充人工繁育后代办理玩家个人证件,造成了这些商家和个人在证件审批,颁发环节进行明目张胆地洗白,这样做无疑给受保护物种的野外种群造成损害,同时也提升了管控和执法的难度。
杀龟取卵:锯缘摄龟,黄额闭壳龟等繁殖难度大,饲养难,产卵难,孵化难,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市场上流通的多为野生个体,人工个体市场价钱远远超过野货,于是部分无良商家将野外抓来的母龟杀死以取其腹中龟卵,孵出幼苗后冒充人工繁育个体以谋取暴利
对于上述一系列问题,可见目前仅保护在名录内物种是远远不够的,以及不区分人工与野生个体的现状不仅阻碍已有的成熟产业发展,同时也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要平衡和保证两者的发展,眼下应做的是将所有种类的野生动物纳入管理范畴,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级管理。若是目前已在保护名录内的物种,需评估其人工繁育水平的发展状况,对已实现量化,成熟的人工繁育,且市场流通野生个体少的物种,应明确区分人工与野生个体,采用个体标识等技术,精确到每一个个体,促进人工繁育合法化与野生动物保护同时实现。对尚未实现量化成熟的人工繁育或市场存在较多野生个体混杂现象的物种,应严禁利用,停止正在发展的产业,引导产业转型,由科研人员进行研究,待繁育技术成熟时再评估是否向公众放开。若是当前不在保护名录内的物种,则首先应评估其种群状况,对种群状况好的物种,其次再评估该种人工繁育发展状况,已形成成熟人工繁育的,推进养殖合法化,利用人工个体,未形成的,则限制利用数量。对种群状况差的物种,应严禁盗猎,考虑是否进入保护名录。
除此之外,现今司法中所用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一词造成了争议,恶意误导,管理混乱等问题,建议将其改为“人工繁育动物”,将这些繁育技术成熟的动物规划为特种养殖动物,统一制定标准,严格检疫。
人工繁育动物产业的发展对野生动物保护并非完全无益,通过适当的方法,可帮助野外种群的恢复。可以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或者法律规定,在有关部门的带领下,评估人工种群是否符合放生条件,并规定放生时间和周期,倡导拥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养殖户,或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伺养者等向野外种群所分布的地点放归一定数量的个体,实现补充野外种群的目的。
2022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新的规定:“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随着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越来越重视,相信终有一天,我们的试想能够实现,期待终有一天,人工繁育动物产业在合法的前提下欣欣向荣,同时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也做得越来越好。
参考资料:
[1]Damon的雨林. 如何科学定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概念?2020.03.19
[2]第一财经.迷茫的野生动物养殖产业:1400万从业者何处去,2020.03.05
[3]君子法之原.买卖10只鹦鹉等于10年刑期?从深圳鹦鹉案到徐州鹦鹉案5年的突破,2021.12.06
[4]中国青年网. 养不起卖不掉放不了,商丘鹦鹉养殖陷“非法”困局,2021.02.04
[5]爬行天下.西游记老鳖真实存在,比熊猫还珍惜,我国仅存一只即将灭绝。2021.11.15
[6]爬行天下.为什么我国遍地都是保护动物,却没几个能保护好的,2021.01.16
[7]爬行天下.饲养异宠诱发世界第三大非法走私行业?圈子小就活该背大锅了?2022.02.03
[8]爬行天下.我们保护动物的实质究竟是保护什么,2021.03.12
[9]曾岩,平晓鸽,魏辅文.“野生动物”的概念框架和术语定义,2020.05.01
聚焦2022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院长贺恒阳提出,现今司法实践中不区分人工驯养繁殖动物与野外种群,对二者采取相同的保护措施,导致频繁出现舆论认为判决不公,法不服众的现象,建议尽快调整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范围,改变不区分二者的情况。”自疫情爆发以来,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深入人心,同时也将一系列曾经不大被关注的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本文将围绕人工繁育动物产业与野生动物保护二者之间的冲突,讨论两者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试想的解决方法。
也许有人会问,保护野生动物应该放弃人工繁育,让它们回到自然中去;既然市场存在盗猎行为,那么为什么不全面禁止,关停这些产业呢?
为什么不放弃人工繁育?全面禁止,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放弃人为的干扰繁育,让它们回归自然吗?诚然,补充野外种群,合理返归自然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人工繁育技术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最后一道防线,假使有一天,某一物种已经到了野生个体数量不足以维持种群延续的地步,那么人工繁育技术是延续濒危物种种群数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若是光注重栖息地建设而一昧地忽视人工繁育技术,那么最后也许会再现斑鳖的悲剧。
据中国工程院《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的调查估算,2016年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创造产值约5206亿人民币,其中,食用动物产业从业者近626.34万人,创造产值1250.54亿元,再如河南商丘的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产业从业人员约1800余人,年出栏量1000万余只,年产值2-3亿元,鹦鹉养殖是该地的扶贫产业。可见,当前野生动物养殖产业提供了不少就业岗位,创造了客观的经济效益,甚至在一些地区是相当一部分人赖以生存的支柱。除此之外,人工繁育技术对自然科学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掌握人工繁育技术对相似濒危动物的保护与科学研究,实验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而对自然科学教育方面来说,优秀的野生动物保护者,科学家,饲养人员,以及我们每本生物书首页的“科学家访谈”里的名人们,无一不是对他们的工作有着无与伦比的热爱,而这必然离不开他们对动植物的观察与接触,我们很大一部分人生活在城市里,亲身接触自然的机会比较少,对大多数人来说,对野生动物的认识常常仅局限在动物园和电视里,因此,由人工繁育作为宠物的个体,相对于我们直接接触野生动物会安全的得多。观察动物们的成长历程,见证动物的繁育过程,新生命的诞生,以及动物死亡给我们的打击,都启蒙着孩子们的成长,培养他们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的意识,爱心,和责任担当。(人工繁育作为宠物的中华草龟)
要想解决人工繁育产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间的矛盾,必须明确其问题,探究其原因,寻找解决方法。目前我国关于两者的问题所在可以简单概括为:没有明确区分人工与野生个体(定义模糊),人工繁育技术已成熟的部分产业得不到合法化发展(一刀切),市场鱼龙混杂,存在“洗白”现象(持合法证件将野生个体冒充人工售卖),部分不在保护名录的物种处境较危(因不受保护而被大肆捕猎)。
何为野生动物?明确两者的概念是解决问题的首要任务。通过曾岩老师等人的《“野生动物”的概念框架和术语定义》一文,我简要概括为:①不受人为影响,(未经人干扰和选择,生活于自然界的动物)或受人类活动影响但基本不受人类控制的动物(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人造环境的影响,如食物,住所等),亦或受人类救助,辅助生殖的生活于自然环境的动物(人工投喂,救助受伤野生动物等)。②来源于野外,但因各种原因被捕捉,饲养在人工环境下的个体,或人工个体与野生个体杂交后代,或野生亲本由人工繁育的子三代以内。③人工条件下繁育的野生物种,重新放归野外或逃逸到野外的动物。
在我国,受保护物种主要依据三部名录,分别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后文简称《华盛顿公约》)。其中《华盛顿公约》的争议较大,它的主要问题为:①《华盛顿公约》的主要目的为限制贸易,但我国将其作为保护名录进行执法。②不在《华盛顿公约》内的部分物种处境危险却得不到保护。《华盛顿公约》将受限制贸易的物种划分为附录Ⅰ ,附录Ⅱ,附录 Ⅲ。在我国,《华盛顿公约》中附录Ⅰ ,附录Ⅱ物种与我国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受相同保护标准,而问题就在于《华盛顿公约》的实质是一部贸易公约,我国将其作为执法标准来保护难免出现一系列问题,例如入侵物种绿鬣蜥,因全球贸易量大,被列入公约附录Ⅱ,在我国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处理。本应受管控的入侵物种却被当做二级保护动物,这明显不太妥当,按照《华盛顿公约》的定义:《华盛顿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和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可得知《华盛顿公约》是一部限制,规范贸易的公约,因此,当下应做的,是恢复附录管理贸易的作用,明确区分野生和人工个体。混淆人工个体与野生个体,一昧地禁养禁售,给已形成成熟人工繁育的产业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疫情初期因一刀切原由,河南商丘大批的牡丹鹦鹉养殖场被迫关闭,数十万只鹦鹉陷入了“喂不起,不能卖,等饿死”的局面。
这些在名录上标明着“仅限野外种群”的动物本应可以持有证件合法饲养人工繁育个体,现今不区分野生人工而采取一刀切措施,浅看似乎能解决盗猎问题,但细看,则暗藏着更大的麻烦,给为受保护的物种埋下危机,物种正因为有经济价值,才会被繁殖贸易,为了对其贸易进行规范,该物种被列入名录,但因一刀切等原因,已形成量化人工繁育的物种无法合法化发展,禁养禁售,那么市场的一部分目光就转投向了不受保护的物种,而这些物种没有被列入附录,也正是因为商业价值低,大量人工繁育的意义不大,相对于繁殖,直接抓捕野生个体成本更低,这样就造成了不受保护的物种其野生个体被肆意买卖,带来新问题。在2019年以锡兰卷尾蜥为首的许多数量稀少的南亚小型蜥蜴原先因贸易量极低,不受附录保护,但因为东南亚市场需求,捕捉量升高,最后直升附录Ⅰ。无独有偶,我国产自于重庆一带的细鳞华鳑鲏暂未被列入任何保护名录,其观赏价值高,近年来被引入水族行业作为观赏鱼饲养,由于人工繁殖技术尚未成熟,且野外捕捞方便,成本低,因此市场上野生个体占比较大,但细鳞华鳑鲏的野生种群分布范围狭窄,加之以小部分人进行“灭绝式捕捞”,所以细鳞华鳑鲏目前的处境较为危险。上述问题造成了以下恶性循环:
再一个是贸易市场上的“洗白”现象,即将野生个体冒充为人工繁育后代在市场上“合法”售卖。以最常见的宠物之一“龟”为例,我国境内有分布的所有龟种,均在国家二级保护名录上,其中,除三线闭壳龟和云南闭壳龟外,其余龟种均带有“仅限野外种群”标注,也就是说这些物种的野生个体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而人工繁育个体可以合法地进行利用,饲养这类龟,需要办理相关证件,而“引种证明”是办证的重要材料之一,目前存在商家钻空子的行为,首先是个体来源管控不严格,养殖场凭借合法证件将盗猎的野生个体冒充人工繁育后代售卖,其次是养殖户随意售卖引种证明给个人,为野生个体开引种证明冒充人工繁育后代办理玩家个人证件,造成了这些商家和个人在证件审批,颁发环节进行明目张胆地洗白,这样做无疑给受保护物种的野外种群造成损害,同时也提升了管控和执法的难度。
杀龟取卵:锯缘摄龟,黄额闭壳龟等繁殖难度大,饲养难,产卵难,孵化难,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市场上流通的多为野生个体,人工个体市场价钱远远超过野货,于是部分无良商家将野外抓来的母龟杀死以取其腹中龟卵,孵出幼苗后冒充人工繁育个体以谋取暴利
对于上述一系列问题,可见目前仅保护在名录内物种是远远不够的,以及不区分人工与野生个体的现状不仅阻碍已有的成熟产业发展,同时也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要平衡和保证两者的发展,眼下应做的是将所有种类的野生动物纳入管理范畴,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级管理。若是目前已在保护名录内的物种,需评估其人工繁育水平的发展状况,对已实现量化,成熟的人工繁育,且市场流通野生个体少的物种,应明确区分人工与野生个体,采用个体标识等技术,精确到每一个个体,促进人工繁育合法化与野生动物保护同时实现。对尚未实现量化成熟的人工繁育或市场存在较多野生个体混杂现象的物种,应严禁利用,停止正在发展的产业,引导产业转型,由科研人员进行研究,待繁育技术成熟时再评估是否向公众放开。若是当前不在保护名录内的物种,则首先应评估其种群状况,对种群状况好的物种,其次再评估该种人工繁育发展状况,已形成成熟人工繁育的,推进养殖合法化,利用人工个体,未形成的,则限制利用数量。对种群状况差的物种,应严禁盗猎,考虑是否进入保护名录。
除此之外,现今司法中所用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一词造成了争议,恶意误导,管理混乱等问题,建议将其改为“人工繁育动物”,将这些繁育技术成熟的动物规划为特种养殖动物,统一制定标准,严格检疫。
人工繁育动物产业的发展对野生动物保护并非完全无益,通过适当的方法,可帮助野外种群的恢复。可以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或者法律规定,在有关部门的带领下,评估人工种群是否符合放生条件,并规定放生时间和周期,倡导拥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养殖户,或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伺养者等向野外种群所分布的地点放归一定数量的个体,实现补充野外种群的目的。
2022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新的规定:“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随着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越来越重视,相信终有一天,我们的试想能够实现,期待终有一天,人工繁育动物产业在合法的前提下欣欣向荣,同时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也做得越来越好。
参考资料:
[1]Damon的雨林. 如何科学定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概念?2020.03.19
[2]第一财经.迷茫的野生动物养殖产业:1400万从业者何处去,2020.03.05
[3]君子法之原.买卖10只鹦鹉等于10年刑期?从深圳鹦鹉案到徐州鹦鹉案5年的突破,2021.12.06
[4]中国青年网. 养不起卖不掉放不了,商丘鹦鹉养殖陷“非法”困局,2021.02.04
[5]爬行天下.西游记老鳖真实存在,比熊猫还珍惜,我国仅存一只即将灭绝。2021.11.15
[6]爬行天下.为什么我国遍地都是保护动物,却没几个能保护好的,2021.01.16
[7]爬行天下.饲养异宠诱发世界第三大非法走私行业?圈子小就活该背大锅了?2022.02.03
[8]爬行天下.我们保护动物的实质究竟是保护什么,2021.03.12
[9]曾岩,平晓鸽,魏辅文.“野生动物”的概念框架和术语定义,20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