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乐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卢遥“破格”提拔为副院长!
近日,乐山市人社局传来好消息,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卢遥因在独裁的四川日报“陷害老员工”一案(乐劳人仲[2021]20号)中表现突出,特此“破格”提拔为副院长!
“提拔书”上明确载明了卢遥的“八大功绩”,可谓“居功至伟”!
第一、明知劳动者已经当庭表示不愿意调解,却依然在裁决书中习惯性地写明:“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一虚构事实,显然已经成为忽悠劳动者的固定文本格式!
第二、明知乐山川报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第21条等有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约定条款,却依然以这一无效约定作为无责推定的依据对用人单位作出无责裁决。
第三、明知用人单位有承继关系的用工事实却不予确认,反而不予支持劳动者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诉求事实。
第四、明知用人单位有举证不利责任却不去追究,反而认为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五、明知用人单位随意行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达到不用支付补偿金的目的,却依然予以支持;
第六、明知用人单位有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却视而不见;
第七、明知用人单位每月均发放有基本工资给劳动者,劳动者属于待岗协商而非旷工,却依然徇私偏袒枉法裁决,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顾。
第八、明知用人单位紧急制定的管理制度存在“三性”问题不具备合法效力,旷工并非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旷工名义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却依然徇私偏袒“枉法裁决”,给劳动者造成了第二次伤害。
究竟这种“破格”提拔有没有违反党的组织原则,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也不敢问啊!
作为受害者,我只有强忍着被第二次伤害的心痛,苟延残喘地发来贺电,并赋诗一首,表示祝贺!
“问天问地问公平,罪在乱权徇私心,卢山真面目中识,遥望铁窗是规期!”
温馨提示:劳动者有需要维权的,请及时拔打2451903乐山卢谣专线,黑的都可以说成白的!
近日,乐山市人社局传来好消息,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卢遥因在独裁的四川日报“陷害老员工”一案(乐劳人仲[2021]20号)中表现突出,特此“破格”提拔为副院长!
“提拔书”上明确载明了卢遥的“八大功绩”,可谓“居功至伟”!
第一、明知劳动者已经当庭表示不愿意调解,却依然在裁决书中习惯性地写明:“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一虚构事实,显然已经成为忽悠劳动者的固定文本格式!
第二、明知乐山川报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第21条等有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约定条款,却依然以这一无效约定作为无责推定的依据对用人单位作出无责裁决。
第三、明知用人单位有承继关系的用工事实却不予确认,反而不予支持劳动者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诉求事实。
第四、明知用人单位有举证不利责任却不去追究,反而认为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五、明知用人单位随意行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达到不用支付补偿金的目的,却依然予以支持;
第六、明知用人单位有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却视而不见;
第七、明知用人单位每月均发放有基本工资给劳动者,劳动者属于待岗协商而非旷工,却依然徇私偏袒枉法裁决,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顾。
第八、明知用人单位紧急制定的管理制度存在“三性”问题不具备合法效力,旷工并非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旷工名义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却依然徇私偏袒“枉法裁决”,给劳动者造成了第二次伤害。
究竟这种“破格”提拔有没有违反党的组织原则,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也不敢问啊!
作为受害者,我只有强忍着被第二次伤害的心痛,苟延残喘地发来贺电,并赋诗一首,表示祝贺!
“问天问地问公平,罪在乱权徇私心,卢山真面目中识,遥望铁窗是规期!”
温馨提示:劳动者有需要维权的,请及时拔打2451903乐山卢谣专线,黑的都可以说成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