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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讼︱山东省济南市神经节苷脂损害致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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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医讼团队 真实案例编辑

前言
吉兰—巴雷综合征(GBS)是一种免疫介导的急性炎性周围神经病。临床特征为急性起病,临床症状多在2周左右达到高峰,表现为多发神经根及周围神经损害,常有脑脊液蛋白—细胞分离现象。该病病因尚未完全明确。目前临床研究认为主要诱因为非特异性感染,近年临床还有外伤合并GBS以及外源性神经节苷脂相关GBS的报道。
案情简介
梁某,男性,48岁。
患者梁某因“戒酒”于2019年9月3日到济南市某民营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在没有用药指征的情况下,违规滥用药物“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注射液”,导致患者在住院期间出现四肢瘫痪、呼吸困难等损害症状。患者于2019年9月17日从民营医院转至某三甲综合医院救治。综合医院以床位不足为由,将患者在急诊科留观3天,未能及时做出明确诊断和及早实施针对性治疗,致使损害后果进一步加重。患方认为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均存在过错,且诊疗行为与造成患者瘫痪等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此,梁某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家医院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均存在过错,民营医院的原因力为同等因素,综合医院的原因力为轻微因素。2021年11月3日,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医患双方充分的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并针对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后续护理费用分担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院以及本地法院的相关判例,请求法院参照最高院之司法精神,充分保护侵权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做出了一审判决:一、判决民营医院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20837元;二、判决综合医院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6852元。
医讼点评
“神经节苷脂损害”案件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中非常特殊的类型。对于案件本身来讲,其侵权比较特殊,“涉药而非药”。如何把握侵权要点,确定过错及原因力大小是风险评估的重点;对于诉讼程序而言,把握各级司法机关、专业鉴定机构对“神经节苷脂损害”的认知和理解的差异性,是作出合理预判,规避程序风险的前提;除此之外,代理律师还应善于有效适用最高院判例,争取最大赔偿,全面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医讼简介
“医讼”由徐海铭律师创立,京鲁两地的医疗专家、律师组成。“医讼团队”秉持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医患和谐的宗旨,为弱势群体提供医学法律服务。服务热线(微信):13261977065。


1楼2022-09-13 10: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