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罗马妇女的婚姻,都由家长包办,没有自己的选择权
古罗马时代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在罗马早期,父亲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自己的孩子有绝对的控制权。《十二铜表法》明确规定,家长对于家属有生杀的权力。在罗马,男女满7岁即可订婚。法律规定了结婚年龄,男性必须年满14岁,女性必须年满12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大量不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的妇女。罗马父亲们很早便把自己的女儿嫁出去,十二三岁的女孩子们结婚非常普遍。有些女孩甚至未及青春期便已出嫁。
结婚方式可以分为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和万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
市民法婚姻又称有夫权婚姻,是罗马公民、拉丁人的结婚方式。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三种,即时效式、买卖式、麦饼式。
1、时效式。男女在一起连续同居一年以上,即视为正式婚姻,女方便处于丈夫或丈夫的家长权之下,这种结婚方式称为时效婚。但这种婚姻方式并不稳固,妻子如果在一年之内连续3夜外宿的,丈夫便失去对妻子的支配权,这种婚姻即宣告结束。时效婚的法律依据,是《十二铜表法》第六表所规定的“所得时效”的规定,凡占有他人之动产经过一年之期间者,即因此取得改动产的所有权。时效婚的存在时间并不长,在罗马共和末年还可以偶尔看到,进入帝国时期就消失了。
2、买卖式。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女性没有任何地位,可以和奴隶、牛马一样作为买卖的标的。买卖式婚姻视婚姻为一种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它要求新郎在5位证人和司秤面前用“要式买卖”的方式,向女方的家长或她的监护人买入新娘,而新郎所付的价金,就是避免女方家族报复的代价。鉴于买卖婚比较简单,流行普遍。买卖式婚姻在帝国中后期消失。
3、麦饼婚。麦饼婚是罗马最古老、最主要的一种婚姻,举行婚礼时须有10名证人在场,新婚夫妇必须在大祭司和朱庇特神像面前食供神的麦饼,故称这种婚姻方式为麦饼式,又称共食式。婚礼须择吉月吉日进行,罗马人以6月为最吉,5月为最凶,故一般多选择在6月,吉日则用占卜的方法确定。麦饼式婚姻在共和末年终止。
万民法婚姻又称无夫权婚姻、自由婚,是罗马统治之下的外国人的结婚方式。它不需举行特定的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意,女子移居夫家,婚姻即成立,故称略式婚。这种婚姻方式的特点是:丈夫并未取得对妻子的人身权,所以又称无夫权婚姻,妻子在婚前与婚后的地位没有改变,仍属于其父家庭的成员。妻子不受丈夫或丈夫家庭的管辖,与丈夫平起平坐。这种结婚方式无须烦琐的仪式,只要双方同意即可,是一种比较自由的婚姻方式。进入帝国时期后,随着罗马公民权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获得了罗马公民权,有夫权婚姻日渐减少并最终消失,无夫权婚姻成为主流,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逐渐得到了提高。到了公元212年卡拉卡拉敕令颁布后,罗马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都成为了罗马公民,市民法和万民法已经没有区别。
在家长权之下,妇女在婚姻方面很难有自己的选择权,全听父亲的安排。在罗马,父亲不仅包办儿女的婚事,还可以迫使他们与自己的丈夫或妻子离婚。在许多情况下,父亲把女儿的婚姻看成他们仕途的敲门砖,女儿的幸福完全得不到考虑。
在当时,妇女的婚姻成为家长们手中的一张牌,她们则成为了牺牲品。她们与丈夫是否合适,幸福与否,被置之度外。在公元1世纪的罗马戏剧家普劳图斯的作品中,当一位出嫁了的女儿抱怨丈夫在外沾花惹草时,她的父亲竟然这样回答:“既然你把他看得那么紧,我就得帮他一把,让他玩得痛快。你穿的是绫罗绸缎,戴的是金银珠宝,他供你吃喝,让你有人伺候,你就别瞎折腾了!”由于男女结婚很早,且又是包办,婚后感情不和者比比皆是。有的丈夫酗酒,经常殴打妻子。据博物学家老普林尼记载,一位叫伊格马提乌斯的男子,在酒后鞭打妻子,将她活活打死,而罗马法庭宣布其无罪。另一位妻子,因为她打开放有酒柜钥匙的抽屉,被丈夫勒令不准吃饭,竟被活活饿死。
古罗马时代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在罗马早期,父亲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自己的孩子有绝对的控制权。《十二铜表法》明确规定,家长对于家属有生杀的权力。在罗马,男女满7岁即可订婚。法律规定了结婚年龄,男性必须年满14岁,女性必须年满12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大量不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的妇女。罗马父亲们很早便把自己的女儿嫁出去,十二三岁的女孩子们结婚非常普遍。有些女孩甚至未及青春期便已出嫁。
结婚方式可以分为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和万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
市民法婚姻又称有夫权婚姻,是罗马公民、拉丁人的结婚方式。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三种,即时效式、买卖式、麦饼式。
1、时效式。男女在一起连续同居一年以上,即视为正式婚姻,女方便处于丈夫或丈夫的家长权之下,这种结婚方式称为时效婚。但这种婚姻方式并不稳固,妻子如果在一年之内连续3夜外宿的,丈夫便失去对妻子的支配权,这种婚姻即宣告结束。时效婚的法律依据,是《十二铜表法》第六表所规定的“所得时效”的规定,凡占有他人之动产经过一年之期间者,即因此取得改动产的所有权。时效婚的存在时间并不长,在罗马共和末年还可以偶尔看到,进入帝国时期就消失了。
2、买卖式。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女性没有任何地位,可以和奴隶、牛马一样作为买卖的标的。买卖式婚姻视婚姻为一种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它要求新郎在5位证人和司秤面前用“要式买卖”的方式,向女方的家长或她的监护人买入新娘,而新郎所付的价金,就是避免女方家族报复的代价。鉴于买卖婚比较简单,流行普遍。买卖式婚姻在帝国中后期消失。
3、麦饼婚。麦饼婚是罗马最古老、最主要的一种婚姻,举行婚礼时须有10名证人在场,新婚夫妇必须在大祭司和朱庇特神像面前食供神的麦饼,故称这种婚姻方式为麦饼式,又称共食式。婚礼须择吉月吉日进行,罗马人以6月为最吉,5月为最凶,故一般多选择在6月,吉日则用占卜的方法确定。麦饼式婚姻在共和末年终止。
万民法婚姻又称无夫权婚姻、自由婚,是罗马统治之下的外国人的结婚方式。它不需举行特定的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意,女子移居夫家,婚姻即成立,故称略式婚。这种婚姻方式的特点是:丈夫并未取得对妻子的人身权,所以又称无夫权婚姻,妻子在婚前与婚后的地位没有改变,仍属于其父家庭的成员。妻子不受丈夫或丈夫家庭的管辖,与丈夫平起平坐。这种结婚方式无须烦琐的仪式,只要双方同意即可,是一种比较自由的婚姻方式。进入帝国时期后,随着罗马公民权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获得了罗马公民权,有夫权婚姻日渐减少并最终消失,无夫权婚姻成为主流,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逐渐得到了提高。到了公元212年卡拉卡拉敕令颁布后,罗马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都成为了罗马公民,市民法和万民法已经没有区别。
在家长权之下,妇女在婚姻方面很难有自己的选择权,全听父亲的安排。在罗马,父亲不仅包办儿女的婚事,还可以迫使他们与自己的丈夫或妻子离婚。在许多情况下,父亲把女儿的婚姻看成他们仕途的敲门砖,女儿的幸福完全得不到考虑。
在当时,妇女的婚姻成为家长们手中的一张牌,她们则成为了牺牲品。她们与丈夫是否合适,幸福与否,被置之度外。在公元1世纪的罗马戏剧家普劳图斯的作品中,当一位出嫁了的女儿抱怨丈夫在外沾花惹草时,她的父亲竟然这样回答:“既然你把他看得那么紧,我就得帮他一把,让他玩得痛快。你穿的是绫罗绸缎,戴的是金银珠宝,他供你吃喝,让你有人伺候,你就别瞎折腾了!”由于男女结婚很早,且又是包办,婚后感情不和者比比皆是。有的丈夫酗酒,经常殴打妻子。据博物学家老普林尼记载,一位叫伊格马提乌斯的男子,在酒后鞭打妻子,将她活活打死,而罗马法庭宣布其无罪。另一位妻子,因为她打开放有酒柜钥匙的抽屉,被丈夫勒令不准吃饭,竟被活活饿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