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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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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是不完全产权。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1楼2022-08-18 04:49回复
    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只缴纳购房的价款,而在五年之后才有资格缴纳土地收益金。于是经济适用房持有者五年之后可以上市,与普通商品房享有同等权益。五年之内,经济适用房是一个私有财产与国家财产的共同体。即购房的价款是私有财产,而尚未缴纳的土地受益金是国家财产。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2-08-18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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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及单身无房户进行申请登记并且实施购买,他是一个国家对于城市居民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政策性倾斜产物。经济适用房又叫做低收入阶层的保障房。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3楼2022-08-1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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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过程中,家庭成员中有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组成,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都可以进入申请人行列。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将不能进入申请人行列。这些都要经过严格审核。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4楼2022-08-18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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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问题。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5楼2022-08-18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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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之内经济适用房的继承,那就是因为其房屋性质决定了的,是一个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的共同体。那么,当这个家庭中的申请人逝世后,共同申请人就有权继承所有的一切权利。也就是这个经济适用房之内的家庭直系亲属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都能够相互继承。这个没有问题。
            然而牵涉到直系亲属中的非共同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继承人。那就不一样了。这部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直系亲属继承人,当然也有继承权。但是国家经济适用房的倾斜政策不惠及他们。所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只能是继承购买人的购买价款,而不能继承房屋实体。因为房屋实体中含有尚未缴纳的国家财产的那一部分,即土地受益金。国家财产当然是不能继承的。土地受益金对于经济适用房来说,是五年之内不能缴纳的。所以,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的继承人,只能是继承首付的房屋价款。这个价款,当然可以有其他的继承了房屋实体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来析产承担。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6楼2022-08-18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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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单身申请人,而不存在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那么,该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只能是让不具有申请资格的继承人待到该房屋出现回购或转让时,拿到回购款或者转让款,房屋实体是不能被继承的,因为前面说过,房屋实体中含有国家财产部分,即尚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7楼2022-08-19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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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有申请资格的继承人就是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继承人。理所当然只能是继承经济适用房的回购款或者转让款,而不能继承房屋实体。也就是房屋实体内的国家财产部分是不能被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继承人继承的。国家财产当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8楼2022-08-19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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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继承人,如果继承了五年之内的经济适用房的实体而不去缴纳土地出让金,那就是违法占有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这部分的国家财产;如果继承了五年之内的经济适用房而去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那就是超越了被继承人的权限,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继承权限(特权)。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并未达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权限,被继承人在五年之内死亡了,五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权限也就因为人死亡而随之消灭。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死亡而随之消灭的权限,只有符合购买条件的继承人才能延续下去。这个符合条件的购买人,一般来说,就是该房屋的共同申请人。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9楼2022-08-19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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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经济适用房持有人,也就是购房人持有了五年之后,具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权限了,这个时候,经济适用房已经转化为上市商品房的性质了。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其继承当与普通商品房同等。此时,任何继承人都能够无差别的继承了。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10楼2022-08-20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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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的继承中出现的问题。母亲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因为母亲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条件。而继承人如果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那么,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实体对于母亲来说是合法拥有,然而,对于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继承人来说,继承房屋实体就会成为不合法的拥有。继承合法拥有的财产,就是合法继承。但是继承不合法的拥有,就是违法继承了。母亲拥有经济适用房是经过政府部门审查后获得的资格,因此,母亲拥有经济适用房是合法拥有。而继承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所以,继承人去继承不具备购买资格的经济适用房,其实就是非法占有了经济适用房中包含的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那部分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当然是不容许继承的。
                      那么,继承后去购买土地出让金行得通吗?那不就是不占有国家财产了吗?不行。问题在于母亲过世的时候她自己都尚未到达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年限与权限。人过世后尚未取得的权限即被自动消灭。那么可以说,被消灭了的权限是无法继承。这就是继承权不能大于被继承权。所以,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继承人,是不具备继承母亲过世后已经自动被消灭了的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权限的。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22-08-2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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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母亲持房五年后已经取得了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资格,但依然没有能力去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也没有关系,这个已经取得的权限一旦取得,终身享受。可以继承。所以,经济适用房的实体继承关键问题是在于五年这个硬杠杠!五年内不能继承给无购买权限的继承人,五年后可以无差别的继承了。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14楼2022-08-21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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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这里说到继承经济适用房的“实体”?因为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的实体与五年后的经济适用房的实体是没有区别的。房屋结构并未改变,差别在于以五年为界限,五年内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持有人无权限去缴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持有人五年后就有了这样的权限。
                          当然,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是严格按照国家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倾斜性来制定的优惠机制。这个免交土地出让金就是最大的优惠力度。所以,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实体不适合也不能继承给不符合购买条件的那些继承人。因为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继承人不符合也不能享受国家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的阶层的倾斜性政策的惠及。所以,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如果发生继承的,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继承人只能是继承母亲五年内缴纳的前期房屋的价款。而不能继承房屋本身的实体。原因就是母亲尚未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权限的那一部分是国家财产,不得继承。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15楼2022-08-2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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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一审法院法官去咨询房管部门,说是房管部门认为此种情况(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这是行政机关的命令。然而,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因为购买人无权购买土地出让金,使得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部分这一国家财产与已经购买的房屋价款组合成不完全产权。这个不完全产权就是购买人死亡后的不完全遗产,而其中土地出让金部分的国家财产就是宪法明文规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可继承的禁令。于是,当行政命令与国家禁令相抵触的时候,当然执行的是国家禁令。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22楼2022-08-24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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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割遗产前先以析产的形式偿清债务。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24楼2022-08-27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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