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继承中出现的问题。母亲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因为母亲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条件。而继承人如果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那么,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实体对于母亲来说是合法拥有,然而,对于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继承人来说,继承房屋实体就会成为不合法的拥有。继承合法拥有的财产,就是合法继承。但是继承不合法的拥有,就是违法继承了。母亲拥有经济适用房是经过政府部门审查后获得的资格,因此,母亲拥有经济适用房是合法拥有。而继承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所以,继承人去继承不具备购买资格的经济适用房,其实就是非法占有了经济适用房中包含的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那部分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当然是不容许继承的。
那么,继承后去购买土地出让金行得通吗?那不就是不占有国家财产了吗?不行。问题在于母亲过世的时候她自己都尚未到达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年限与权限。人过世后尚未取得的权限即被自动消灭。那么可以说,被消灭了的权限是无法继承。这就是继承权不能大于被继承权。所以,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继承人,是不具备继承母亲过世后已经自动被消灭了的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权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