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王某,男,2021年6月23日突发腹痛,至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就医,收治于普通外科。初步诊断:低位胆道梗阻;胆总管结石。后消化内科路德荣诱导患者转消化内科行ERCP手术治疗,手术过程长达6个多小时,多次、反复插管结石未取出,手术失败,造成一系列术后并发症:急性重症胰腺炎、腹膜炎、累及升结肠、胃窦、十二指肠降段;两肺坠积性肺炎。在医方强烈建议下,患者于6月28日转至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经全力救治,7月20日仍因病情过重在郑大二附院病故,死亡诊断:1.急性重症胰腺炎、腹腔感染、腹腔出血、腹腔积液;2.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双侧胸腔积液;3.血流感染;4.胆囊内胆汁淤积。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被鉴定人王勇符合肝胰壶腹结石梗阻经内镜逆行性胰胆管造影术后(ERCP)并发坏死性胰腺炎,进而引发腹腔大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患者病故后,患方家属到医院寻求合理解释,但院方态度蛮横,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推诿家属。家属以河南卫健委介入并已报警为由,才勉强拿到患者的病历资料,但这份资料至今不全。患方委托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新乡三附院提起诉讼,希望依靠司法解决纠纷,但院方“流氓式”的工作态度和方式完全不配合司法工作。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件医疗过错及参与度鉴定过程中,新乡三附院坚决拒绝原尸检机构天津明正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患三方不得已“机选”到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件进行鉴定。然而,四川中信在认定新乡三附院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告知不充分、无手术替代方案、手术时间过长、术中未放置胰管支架、术后治疗不及时等5项致命过错的前提下,仍认定新乡三附院诊疗行为对王某死亡占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仅为16%-49%。
患方、郑大二附院以及法院本身均对此鉴定结果感到意外。法院就鉴定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连续进行了三次公函质询,要求其明确解释,但四川中信一律不予理会,答非所问。无奈,患方向法院提出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起初法院积极协调,郑大二附院、新乡三附院都做笔录表示同意重新鉴定。但在重新选鉴定机构当天,新乡三附院出尔反尔,以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患方有亲戚关系在医院为由拒绝重新鉴定,致使案件无法推进。王某为人忠厚,兢兢业业,2019年还获得“河南省劳动先进个人”荣誉。临终前他仍嘱咐家人不要医闹,但社会何以对他苛毒至此!
新乡三附院残害的无辜病人数不胜数,院领导及医务科毫无底线地践踏病人生命和法律尊严。希望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新乡三附院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有相同情况的受害者能够勇敢发声,不要让这样的医院逍遥法外!
患者病故后,患方家属到医院寻求合理解释,但院方态度蛮横,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推诿家属。家属以河南卫健委介入并已报警为由,才勉强拿到患者的病历资料,但这份资料至今不全。患方委托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新乡三附院提起诉讼,希望依靠司法解决纠纷,但院方“流氓式”的工作态度和方式完全不配合司法工作。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件医疗过错及参与度鉴定过程中,新乡三附院坚决拒绝原尸检机构天津明正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患三方不得已“机选”到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件进行鉴定。然而,四川中信在认定新乡三附院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告知不充分、无手术替代方案、手术时间过长、术中未放置胰管支架、术后治疗不及时等5项致命过错的前提下,仍认定新乡三附院诊疗行为对王某死亡占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仅为16%-49%。
患方、郑大二附院以及法院本身均对此鉴定结果感到意外。法院就鉴定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连续进行了三次公函质询,要求其明确解释,但四川中信一律不予理会,答非所问。无奈,患方向法院提出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起初法院积极协调,郑大二附院、新乡三附院都做笔录表示同意重新鉴定。但在重新选鉴定机构当天,新乡三附院出尔反尔,以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患方有亲戚关系在医院为由拒绝重新鉴定,致使案件无法推进。王某为人忠厚,兢兢业业,2019年还获得“河南省劳动先进个人”荣誉。临终前他仍嘱咐家人不要医闹,但社会何以对他苛毒至此!
新乡三附院残害的无辜病人数不胜数,院领导及医务科毫无底线地践踏病人生命和法律尊严。希望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新乡三附院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有相同情况的受害者能够勇敢发声,不要让这样的医院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