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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了法国籍,还能继承国内家人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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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在法国打拼的华人,出于工作的需要和个人的选择,他们选择了加入法国国籍。那么问题是,如果他们的国籍从中国变成法国,还能够继承国内家人的遗产吗?尤其是当家里还有其他的兄弟姐妹时,换了国籍的华人还能和其他中国国籍的兄弟姐妹们享有同样的遗产继承权吗?本期的话题小编将和大家聊聊海外华人在国内的遗产继承权的问题。

财产权,属于私权,没有国界限制。只要该财产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华侨或外籍人员完全可以继承其亲属在国内的财产,包括房产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外籍人士与中国公民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大体相同。但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继承境内遗产是有所限制的,如继承的遗产如果是文物且属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则继承人不能将文物带出国。
因此,继承遗产时国籍不构成影响继承的因素,而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才是决定能否继承的重要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那么,外籍人士该如何申请继承中国境内的遗产呢?以下为基本的办理流程。
A.首先向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该公证书还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需要公证的主要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
B.上述公证书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后,申请人应同时携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向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公证部门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对符合我国继承相关规定的,发给《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事项。
C.申请人如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继承事宜,可委托其境内的亲友代为办理,也可委托财产所在地律师代为办理。委托律师办理的,需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受托人姓名、住址以及代理权限。委托书亦须要在申请人居住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目前,我国对涉外继承的法规有《民法通则》、《继承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十六条【涉外继承】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说到遗产继承,这本就是一个伤脑筋的问题。再牵扯到涉外继承,就更是一个费心费力的问题了。如果当事人并不在国内,再加上国内国外的各种公证和文书,大家难免会心力交瘁。本就怀着失去亲人的悲痛,再加上各种法律手续和程序,尽管事情繁琐,但还是希望大家不要迷茫,因为一切都会慢慢好起来的。最后,小编祝大家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能一帆风顺,事事顺心。


1楼2022-06-29 09:08回复
    VIE架构第一层使用BVI公司搭建有什么意义吗?BVI公司
    境内企业境外融资上市,通常通过搭建VIE架构来实现,什么是VIE?即VIE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翻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又称之为“协议控制”。境内企业选择VIE结构的主要原因两点:一是行业限制,二是外商投资产业限制。
    VIE架构的经典模式:BVI公司-开曼公司-BVI公司-香港公司。
    第一层BVI公司
    第一层是BVI公司,可以是一家也可以多家,为何要将BVI公司设置在第一层呢?这样做有什么深意。
    BVI公司的用途就是用来装那些个人投资者,避免个人直接持股。具体方法就是由实际控制人、持股员工、个人投资者成立BVI公司。
    第一层BVI公司有以下好处:
    1、无需在注册当地运作,也无需缴纳税负;
    2、公司的资本为认缴制,无需实缴及验资;
    3、便于转让,手续便捷,只需将转让书及买卖合同存搬到法定注册地址即可;可免除年审要求;
    4、只可在董事授权情况下才可对外披露投资者身份。
    第三层还是使用BVI公司,主要是为了转让下面公司减少税负而设立的。因为BVI公司显著的特点是转让BVI公司的股权手续简单,无需交税。
    再来说说第二层的开曼公司
    在第二层注册开曼公司,这个是要作为海外上市、融资的主体。在一个红筹架构中,其它公司可以没有,而开曼公司是一定要设立的。
    那么第二层为什么不继续使用BVI公司呢?作为上市的主体,像BVI公司那样披露不透明、公司不规范等等“好处”此刻就成为了上市的阻碍。而且美国和香港的交易所都明确不接受BVI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第四层香港公司
    在税务筹划层面上讲,香港公司是必须存在的,主要是为了缴纳税费。
    预提所得税通俗点说就是一个境外公司从境内赚了钱,总得给我们国家交点税吧,不然也说不过去。但是,这个公司实际的盈利情况如何,税务局是无法统计的。毕竟境外的公司,国内税务局鞭长莫及。但税总归还是要缴的,于是税务局索性按照一个固定比例作为税款征收税费,这就是预提所得税。一般是10%,但是内地跟香港有税收优惠协定,特定事项股息税率就是5%,可见注册一个香港公司直接可以省一半的税。
    VIE架构下设置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方式常见有四种:
    1、第一种可以选择在开曼层面预留股份,具体做法就是在开曼公司层面授权并预留一定数量的普通股作为期权池,由公司自行编制备份管理名册予以记录。
    2、第二种就是设立SPV,在BVI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行权后在SPV层面持股。
    3、第三种就是交由创始人代持。公司可以将期权池的股份发行给创始人,由创始人与员工签署代持协议。
    4、第四种是设立境外ESOP信托架构。用信托计划代替ESOP BVI作为载体,激励对象成为境外ESOP信托受益人的架构。
    不论那种方式都有其优势和劣势,怎么选择主要从企业自身情况考虑。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近些年来国外资本市场的波动及我国政策的不断完善,无论是红筹架构还是VIE架构的未来都存在不确定性及一定的风险,企业资本化时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做出妥善的规划!


    IP属地:浙江2楼2022-07-2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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